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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人和人(张家界)承办的乐某旅游公司破产清算案获评全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大典型案例
来源:张家界分所 发布时间:2023-05-12 点击量:

近期,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公司诉讼类案件中评选出了——2022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大典型案例。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张家界乐某旅游公司破产清算案成功入选。

在该案破产清算过程中,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办案,除了运用破产办案平台外,还开通债权人微信群,通过腾讯会议系统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整个破产程序自指定管理人到终结破产程序仅用时67天。


乐某旅游公司破产清算案

来源: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01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永定区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乐某旅游公司的劳动债务与行政处理纠纷的执行中,因乐某旅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乐某旅游公司移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裁定受理,指定了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并予公告。因乐某旅游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公司财产状况清楚,且经人民法院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该案。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办案,除了运用破产办案平台外,还开通债权人微信群,通过腾讯会议系统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管理人在清算中发现乐某旅游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但公司股东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认缴的出资共计100万元均未实缴。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由管理人代表乐某旅游公司依法对公司股东李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提起追缴出资诉讼,并就追缴所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并表决通过。管理人遂于2022年11月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宣告乐某旅游公司破产、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02 裁判结果

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裁定宣告乐某旅游公司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办公费用、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均从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中支付。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追缴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查明乐某旅游公司系李某某冒用吴某某、张某某名义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和认缴出资,判决:李某某向乐某旅游公司缴纳其本人认缴的出资款及被其冒名的股东吴某某、张某某名下的出资款共计35万元,以清偿乐某旅游公司债务。


03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依法退出与拯救功能,出清“僵尸”企业,净化市场主体,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维护正常的市场关系和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维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张家界市两级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创新,以“执转破”为抓手,建立“拟执转破案件库”,推动破产办理工作,加快市场主体净化,优化资源配置,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提高破产案件办案效率,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和办案信息化,降低时间和费用成本。本案适用简易快速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并充分运用破产办案平台、微信、网络会议等信息化工具,使破产办理的时间、人力、物力等大为节省。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的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为出清“僵尸”企业,净化市场主体的破产办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追缴股东出资是破产审判中的重要工作,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是构建诚信机制的需要,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由于登记设立公司门槛低,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多为形式审查,也常常出现冒名登记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及冒名登记的行为人李某某承担缴纳出资义务,以清偿乐某旅游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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