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投诉范围 投诉处理 监管职责
案例回放
A供应商因对某大学“斑马鱼养殖系统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受理投诉后,发现两个投诉外问题:一是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审专家发表了倾向性言论;二是涉案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同类项目业绩的要求前后描述不一致,导致供应商在准备投标材料时标准不明确,影响相关供应商得分。财政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书》,驳回投诉,鉴于采购过程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某大学废标,责令代理机构就同类项目业绩的要求前后描述不一致的问题限期改正。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另行处理。A供应商不服,经复议被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处理决定系财政部基于其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依职权所作认定及处理,与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程序系属不同程序范畴,该认定及处理并未对A供应商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A供应商与该部分内容缺乏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该部分内容合法性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问题引出
在投诉处理中,发现投诉事项以外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之规定履行投诉处理职能,性质上属于行政裁决行为。2019年9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为是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作为投诉人的质疑供应商具有该类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而监督检查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之规定,依法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在处理采购业务时对相关采购项目开展检查。
那么,在投诉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诉事项以外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呢?本案中,财政部以《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决定书》的形式,在同一份决定文书中分别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检查决定。财政部门遇到此类情形时,可参考采用。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财政部门在同一决定文书中分别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检查决定的,投诉人可否对监督检查部分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
结合本案裁判意见可知,财政部门基于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在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依职权所作认定及处理,与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程序系属不同程序范畴,如果该认定及处理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不利影响,则投诉人与该部分内容缺乏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对此部分内容提起复议和诉讼。关键在于,监督检查决定的认定及处理是否对投诉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