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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反请求的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可否继续使用原仲裁条款? ——兼论《仲裁法》第九条的适用
来源:张南宁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很多人认为,依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没有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那么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果真如此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件。

一、基本案情

某职业学院与某投资公司于2010年5月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某投资公司投资6000万元组织实施某职业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的施工建设,投资回报以收取学生25年的住宿费方式进行。某投资公司除按合同约定投入6000万外,还额外以借贷方式投入9000余万。项目交付使用后,某职业学院依约向某投资公司支付了6年的住宿费,但因双方就6000万以外的回报款产生了纠纷,职业学院就未再向投资公司支付住宿费回报。

2018年12月24日,某职业学院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本项目招投标系量身定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合作协议》无效,退回投资款。仲裁庭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合作协议》无效,并在投资公司没有提出请求要求支付2年的住宿费1200万元的情况下,裁决由职业学院支付欠付投资公司2年的住宿费1200万元。职业学院认为,在投资公司没有提出请求要求支付2年的住宿费1200万元的情况下,仲裁庭裁决由职业学院支付欠付投资公司2年的住宿费1200万元属于超裁,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审查后,以裁决的事项并不属于职业学院在涉案仲裁中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投资公司在该案仲裁过程中亦未提出请求要求职业学院向其给付已到期投资回报的反请求为由,撤销了该裁决。超裁裁决被撤销后,2021年9月10日,投资公司就6000万以内的投资回报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立案受理后,职业学院依据《仲裁法》第九条以重复仲裁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未提仲裁请求的超裁裁决被撤后,原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即当事人未提反请求的仲裁裁决被撤销后是否还可以继续仲裁?

二、如何理解《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是“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其中第一款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接着第二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第二款是以第一款为前提的。“一裁终局”是指由当事人申请后,经过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个完整程序。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即使作出仲裁裁决,这显然不是一个完整的仲裁程序。

另一方面,《仲裁法》第九条中提及的被撤销的“裁决”是指《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以及(7)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未提请求的超裁裁决,或者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裁决属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依据第五十八条规定,显然,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裁决,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否则第五十八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就产生了矛盾。当事人未提请求的超裁裁决,也不属于“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仅仅是指《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三、当事人未提仲裁请求的超裁裁决被撤后是否适用《仲裁法》第九条

依据上述分析,当事人未提仲裁请求的超裁裁决被撤后,显然不适用《仲裁法》第九条。

首先,在后续的仲裁申请中,投资公司系首次就6000万元投资对应的住宿费回报提起仲裁请求,不属于就“同一纠纷”重复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诉讼”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由于投资公司未提出过反请求,那么就不存在“同一请求”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后续的仲裁中,投资公司请求的不仅仅是被撤销裁决涉及的2年的住宿费,还有后面十几年的住宿费。

其次,6000万元对应的住宿费回报款的争议,未经历过完整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第九条一裁终局的规定。《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是“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第二款是以第一款为前提的。“一裁终局”是指由当事人申请后,仲裁委裁决的一个完整程序。所以,该条规定的是在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后,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才适用第二款。而投资公司未提仲裁请求的超裁不是一个完整的仲裁程序,故本案不能适用该条。

另外,裁决因为超裁而被撤销,过错在于仲裁庭,投资公司不因他人的过错而丧失仲裁的权利。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

四、余论

超裁裁决是否能被撤销本身存在争议。基于《仲裁法》第九条的现有规定,超裁裁决被撤销后,能否继续使用原仲裁条款也容易出现错误认识。因此,不仅要对能被撤销的裁决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还要对哪些裁决被撤销的情况下,是否继续使用原仲裁条款也要做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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