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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你了解多少?
来源:长沙总所 高言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律明确了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合法救济途径,但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并不能正确理解该规定的实质意义、程序等,还有的不申请再审反而向人大、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信访申诉。基于此,笔者立足实践,从三个方面与读者共同解读立法本义,理解、学习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程序等,以期能正确运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一、民事申请再审与申诉

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对于申请再审的构成要件、审查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申请再审与申诉两者基本没有明确区分,申请再审权的程序保障不足。申请再审与申诉难以区分。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民事领域,对申请再审案件的构成要件和审查标准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2017年、2021年分别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之所以《民事诉讼法》要对申请再审程序进行如此详细明确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要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要解决“诉”“访”分离的问题,要解决“信访不信法”的问题,要解决申请再审有法可依的问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维权的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

掌握申请再审知识,首先要分清民事申请再审与申诉两者的联系与区别。申诉属于广义的信访范畴。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可作如下简要归纳:

第一,两者都是以否定生效裁判为目的。

第二,申请再审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而申诉仅是一项广泛的公民民主权利。前者是通过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规范与保障,后者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没有相应程序性规定。申请再审案件,是当事人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条件,从而适用再审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在必要情况下,可以作为申诉案件处理。

第三,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申诉则没有条件限制。前者对应当具备的申请再审权利、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应当依据法定事由提出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等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必须)受理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即通常所说再审审查)。而后者则不一定受理并进行相应的复查(注意不是审查)。

第四,申请再审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诉还可以向人大等部门提出。

第五,适用的程序不同。申请再审是生效裁判进入再审的法定途径,而申诉只是检察院抗诉、法院依职权再审的线索来源,其本身不能直接引起再审。前者有明确的,较为严格的规范的程序要求,包括受理程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裁判文书等,明确了审查程序以裁定书作为结案方式。后者则多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项内部工作,其复查期限、方式、驳回申诉文书等尚无法定程序和要求。

第六,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申请再审而申诉的,法院会告知依法申请再审而不会处理申诉事项。此将“诉”“访”严格分离。

二、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

(一)再审程序的阶段划分

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再审程序实际上包括三个阶段:申请再审受理法官负责形式要件的审查,并登记立案,为第一阶段。再审审查法官负责立案后对于再审事由是否存在的审查和裁定进入再审(或裁定驳回),为第二阶段。前面两个阶段为再审审查阶段。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讲的“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简称再审审查),实质上包括了上述前两个阶段,即对于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的审查阶段和再审申请是否具备再审事由的审查阶段。对已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为第三阶段(再审审理)。三个阶段则总构成为“再审程序”。

(二)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的联系与区别

1.两者的联系

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查是连接当事人申请再审与再审审理的桥梁,是再审审理的前置程序,它的审查结果,直接决定着生效裁判能否进入再审。于此,原生效裁判经再审审查后,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再作出新裁判的过程,就构成了完整的再审程序。实际上,这句话就已经将两者的关系,概括地进行了说明。

2.两者的区别

第一,程序的启动途径不同。再审审查程序,是因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启动。没有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自然就没有人民法院的依法审查。再审审理程序,则不但可以由申请再审启动,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启动或通过检察院抗诉而启动。

第二,管辖的法院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再审审理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等进行。

第三,审查(审理)的范围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审查仅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也就是平时讲的“事由性审查”,并非全案审查,即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的其中一项,就必须进入再审,无论最后再审审理结果是否改判),而再审审理则是针对原生效裁判全案。前者的范围要小于后者。

第四,审查(审理)的方式不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审查的方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此,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再审审查可以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有新证据的事由除外,此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询问)。考虑到再审审查仅是再审审理的前置程序,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分,所以采用上述灵活的审查方式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致于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再审审理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本身就相当于一审或者二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再审应当严格地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法定程序进行。因此,较之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的方式显然要更为严格和规范。

第五,裁判文书的形式不同。不论是驳回再审申请还是案件进入再审,再审审查的处理结果一般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而再审审理则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处理结果根据案件情况既有可能是裁定,也有可能是判决。如果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由法院制作调解书。

三、法院会如何进行再审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就要细读细研法律,要了解法院如何进行审查,结合实践,笔者在下文共同来了解一下。

第一,法院对申请再审受理的审查。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即前述的第一阶段)。审查范围包括:

1.再审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乎要求。比如表明如何不服裁判,表明应当如何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及本案如何判决,表明再审事由、理由等等(最高法院已编写了当事人《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法院对不符合要求的,会责令重写,当事人坚持不修改的,则可能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再审申请是否逾越法定的再审期间。法院会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是否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存在有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即: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即: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法院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3.申请再审的裁判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属于准予申请再审的裁判。有一部分判决和大多数的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只有二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等非讼案件则不被允许)。对未生效的裁判,法院不会受理,坚持申请再审的,可能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再审理由是否属于法定的申请再审事由。该“事由”只能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十三种情形之一或以上的事由。“自创”的申请再审事由,则不会被受理(或责令改正);坚持以此申请再审的,会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5.申请再审人是否适格,即是否为确定裁判既判力主观范围拘束的当事人。

6.申请再审的法院,对该案有无再审管辖权。法院认为无再审管辖权的,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再审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法院对有无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立案后会进入前述审查第二阶段,即有无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阶段。

再审事由为申请再审之特别诉讼要件之一。申请人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与《民事诉讼法》不符的,其申请再审为不合法,应当在第一阶段予以驳回(或责令改正后重新提交)。其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相符,为第二阶段审查内容。

在此阶段,审查范围仅限于法定的再审理由,不审查再审的对象(即生效裁判)有无错误。法院审查认为再审事由不存在的,为申请再审无理由,会以裁定驳回,不得继续进行本案的审理。(这也是前述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申诉是对全案复查)此阶段,如为查明相关事实的,可以询问当事人,但不是要求每案必须询问,视案情实时处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则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而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此外,《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等内容作出特别了规定,鉴于篇幅不在本文探讨。

 

特别提示

基于前文所述,律所律师代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第一,应当关注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一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有两类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一方人数众多(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案件、双方当时均为公民的案件。在两类案件情形下,应根据有利于委托人利益原则确定合适管辖法院。

第二,应当关注申请再审期限。切不能因疏忽而超期申请再审,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

第三,应撰写高质量再审申请书。文书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审查效率和审查结果。最高法院编写了当事人文书篇,应严格按照格式撰写,否者可能会被责令改正。文书务必写明明确的申请再审事由;务必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而不应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务必不要大篇幅摘抄原裁判内容,重点放在申请再审本身内容;务必要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不要断章取义攻击原裁判个别词句表述。

第四,应当提供全面的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不一定会进行询问,法院电子卷宗可能因技术问题无法看清,因此,为确保案件顺利裁定再审,应尽可能将全部证据材料分内类造册提交。

第五,应当珍惜询问程序。一旦法院决定或经申请决定询问,律师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应以庭审态度对待询问程序。

第六,应当注意可能收费的情形。一般情形下,申请再审案件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但以有新证据申请再审,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则应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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