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7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高院在Bank of China Limited v Chen [2022] NSWSC 749案件当中首次确认了中国民事调解书在澳大利亚具备判决的效力并裁定执行。自此,这个标的额为四千多万人民币的案件在国内寻求执行受阻之后终于获得域外承认和执行。
基于国际法中司法主权原则,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在其本国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若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则必须得到该国的承认和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得不到一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付出再高代价赢得的判决也可能只是废纸一张。从这个意义上讲,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既是各国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司法礼让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当事人既判利益的“最后一公里”。
国际法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一般依据条约或互惠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 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予以承认和执行。除对于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无需以国际条约、互惠关系为前提,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首先审核两国是否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约,如果没有条约则看是否有互惠情形。中国与越南、意大利、希腊、匈牙利、乌兹别克斯坦等37个国家签订了37个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且全部都是大陆法系国家。针对英美法系国家,需要依据互惠原则来认定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互惠情形的认定有法定互惠和实际互惠两种,法定互惠即互惠的法定情形,指有制定法规定的互惠情形。实际互惠则需要在他国司法体系中有真实存在的承认我国法院判决的案例。Bao v Qu; Tian (No 2) [2020] NSWSC 588案中,澳大利亚于2020年5月第一次承认了中国法院的判决,标志着澳大利亚法院的判决是可以在中国基于互惠原则得到承认和执行的。
就全世界来说,各个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有不同的原则。有的国家如同中国一样是一看条约二依互惠规则。有的国家只承认条约约定,比如荷兰。有的国家比照国内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比如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对国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依据各个州的法律来裁定的。各个州主要依据(1)The Uniform Foreign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UFMJRA),(2)The Restatement III, (3)The Uniform Foreign-Country Money Judgments Recognition Act(UFCMJRA)三个统一法规范来审查。
从Bank of China Limited v Chen [2022] NSWSC 749来看,澳大利亚对于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依据制定法和普通法两条路径来实现。法院在审查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时,首先审查是否符合外国判决可在澳大利亚根据《1991年外国判决法案》(Foreign Judgments Regulations 1991)的指定或根据普通法执行。这里的指定适用于一个被指定为实质管辖权互惠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在此指定中。因此本案需要援引普通法关于外国判决执行的判例来裁定。
根据澳大利亚普通法,满足下列要求时,外国判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
(1)外国法院必须对被告行使必要类型的管辖权(也称为“国际意义上的管辖权);
(2)判决必须是终局的和结论性的;
(3)在任何执行的判决中,债权人和被告之间必须具有该判决当事人的身份;
(4)判决必须有一个固定的,已清算的金额。
法院认定本案符合(1)(4)两条,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民事调解书(MTS)是否是澳大利亚法意义下的判决(judgment)。虽然民事调解书(MTS)并不是中国民事诉讼法意义下的判决,但最终澳大利亚的法官认定民事调解书具有澳大利亚普通法的判决性质。法官在文意和判例两个方面做了解释。“The Encyclopaedic Australian Legal Dictionary, LexisNexis, defines judgment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a court in legal proceedings.”《澳大利亚法律百科词典》将判决定义为法院在法律程序中的决定。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或命令是由行使法院的管辖权而产生的结果。管辖权一词的主要含义是决定的权力。还援引了多个包括英属哥伦比亚、香港和新西兰等普通法系国家承认民事调解书(MTS)具有判决效力的判例,体察民事调解书(MTS)是不是澳大利亚法法律背景下的判决。最终认定中国民事调解书在澳大利亚具有判决效力。
随着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境交易和投资大量增加,国际民商事纠纷增多,在本国或者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也有所增长。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对于增强各国法院判决的国际流动性,促进各国司法交流与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高院承认中国民事调解书的判决效力,对我们未来在普通法系国家寻求判决的执行有着重大的意义。它是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效力的一种域外认定,提升了民事调解效力的国际流动性,在促进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司法交流和合作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