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反映较大,当事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数量也比较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当事人起诉行政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超过两成,位居各类行政案件首位。虽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攀升,该院《2019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显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占比仍然超过了12%。本文结合近年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裁判规则及趋势,总结行政机关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中的应诉答辩要点,以期为行政机关及行政诉讼律师提供实务参考。
一般来说,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第二,当事人应当具有请求权;第三,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请求;第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行政机关在应诉答辩时可从以下角度来进行分析和准备:
一、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区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和信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因其提起方式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存在许多重合的地方,实务中很难区分履行法定职责与信访。行政机关处理此类事项时,要注意符合《信访条例》适用范围的,应列为信访事项,依照《信访条例》进行处理;其履职申请的依据是涉及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且规定了特定部门的职责,按照相应的履责规定进行处理。
2、区分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原告是否适格
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即原告是否具备诉的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的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可从原告与其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利害关系来判断,即从原告是否向本机关提出了申请、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关于原告是否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问题。在依申请履责之诉中,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是构成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而在依职权履责之诉中,则无需先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关于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问题。通常情况下,对于原告是否具有请求权,即其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实体法商的请求权基础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请求权;第二,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原告主张的诉的利益,与其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方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三、被告是否适格
被告是否适格,是从该事项是否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判断。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原告提起履行职责之诉的前提应是其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过履责申请。因此,关于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行政机关可从本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进行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法定职责”渊源甚广,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589号司法裁判意见,会议纪要已经议定的事项,具有法定效力,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因此,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机关答辩时可引用法律依据说明正确的履责机关来阐述非本机关职责范围的理由,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的职权依据并不能完全解决职权依据问题,必要时可以使用“三定方案”及其他材料。
四、诉讼条件是否成熟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给予行政机关留出的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期间,在此期间届满之前提起履责之诉属于时机未成熟,不允许进入司法审查阶段。
五、诉讼期限
履责之诉按照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还是依职权的不同而对起诉期限的起算是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对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为前提。原告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进行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对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一般认为对该类行政行为提起履责之诉的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六、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
行政权本身有其自身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后进行确认和处理。此部分行政机关答辩可从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对履责情况进行说明。(一)作出不予受理答复的,阐明予以受理的条件及法律依据,原告申请的事项不符合哪一条规定;(二)已将履行职责结果告知原告的,应对履责依据的法律依据、程序依据进行说明。涉及申请监督管理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则仅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可。(三)违法行为正在处理过程中的,需在答辩时阐明案件的进展过程,如是否进行立案,进行了哪些调查,答复申请人后又有哪些履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