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删”、“图转侵删”、“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诸如此类的标语在信息爆炸的网络中屡见不鲜。“侵删”所表达的含义是,图片使用者不清楚被使用图片的来源,如果著作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发现图片使用行为侵权,可以联系图片使用者删除相关图片。生活中,许多图片使用者会把这类标语当作“免责金牌”,认为自己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提前作出声明,当有证据证明自己侵害了他人权益时,只要删除争议图片便无需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情况果真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结合在网络环境中使用他人图片并标注“侵删”类语句的现象,本文将针对与发布图片行为最密切相关的两个主体——图片使用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分别分析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图片使用者
(1)标注“侵删”,不改侵权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中明确列举了多种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图片并发表就属于其中的一种。在标注“侵删”的语境下,显然图片使用者是并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
侵权人使用他人图片发布在网站上,例如公众号、微博等,在著作权人发现其侵权行为之前,侵权人已获得了流量的增加、广告费的赚取和粉丝的追捧等各项利益,即便图片使用者标注了“侵删”或甚至明确标注了作者姓名等,都无法改变其侵权行为的本质,更何况将上述收益收入囊中的是图片使用者而非著作权人。若认可“侵删”免责,无异于鼓励“盗图”行为。因此,图片使用者声明“侵删”,相当于说了一句正确的废话,侵权图片毫无疑问应该被删除,这句话顶多只能表明图片使用者的态度而无任何免责作用。
(2)合理使用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网络图片使用行为未经许可均属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的方式概括规定了多种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无论有无标注“侵删”,均可大胆使用心仪图片,但需特别注意在使用图片时,仍应指明作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作品名称。
(3)合法商用他人图片建议
非法律规定合理使用情形,又想要合法使用他人图片去进行如利用图片介绍产品、宣传服务等商业行为,毫无疑问,取得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书面授权是最稳妥的方式。以当前的证据规则来说,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在微信或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同意使用也能被认定已或授权。
若无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建议使用图片供应平台中的图片。通常这种平台都已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同时在图片分享界面也会明显标志,注明图片来源、权利人信息与图片可使用权限范围等等,图片使用者可以很轻松地以付费或免费的方式合法获得并使用图片。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人,他们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作为网页内容制作方的图片使用者在著作权保护领域所承担的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1)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不知晓侵权行为事实的存在,也未通过直接侵权行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若被告知侵权后能够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内容,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2006年被我国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吸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条集中体现了该原则。
根据定义可知,避风港原则主要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不难发现,通知+移除的框架与“侵删”的理念高度相似。“侵删”声明之所以会广泛流行,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受避风港原则的影响。然而,标注“侵删”的图片使用者们没仔细分辨的是,避风港原则只能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图片使用者不属于该原则覆盖主体范畴。
(2)收到权利人通知书后处理方式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由此看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维权通知时,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无须仔细研究权利人所发出的通知内容及附件材料是否真实,也无须召集涉嫌侵权的图片使用者与权利人对质。但是,这也并不是说所有图片使用者一旦被“维权”就一定会背上侵权的黑锅,从而无法正常行使合法权利,毕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形式审查是无法有效辨别发出通知的“权利人”是否为真。合法使用的图片因“恶意维权”被无端删除,将会给合法图片使用者造成诸多损失。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考虑到上述情形,赋予了网络服务对象即图片使用者救济的权利(详情见第十六、十七、二十四条),涉嫌侵权的图片使用者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反通知”,说明自己并未构成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进行基本判别后,若认定图片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就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因误删行为给图片使用者造成的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但是一种后续补救方式,同时也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轻易删除争议图片的预警。
三、总结
“侵删”声明的泛滥化,易给大众造成只要标注了“侵删”就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误导。实际上,“如有侵权,联系删除”在法律上并无实际作用,未经他人许可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使用他人图片就是侵权。这一侵权的本质不会因图片使用者在侵权时作出任何声明而改变,也更不会因为有声明而免于责罚。另外,图片使用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切不可混为一谈,他们因为各自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获得的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是成正比的。同样面对已注明“侵删”且被告知侵权的情形,图片使用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