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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登记新规探析“离婚冷静期”之内涵
来源:邵阳分所 谢孟伶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总共分为7编,其中婚姻家庭编中首度规定了仅在协议离婚程序中适用的“离婚冷静期”。

一、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规定中的两个“三十日”期限,即为“离婚冷静期”。

二、“离婚冷静期”在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的历史沿革。

《民法典》通过后,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颁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明确的将“离婚冷静期”列入离婚登记程序,此举引发社会广泛热议。实际上,这并不是民政部第一次出台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早在民政部之前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就能找到“离婚冷静期”的雏形。比如,在民政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就有规定,离婚登记有一个的离婚审查期。从这不难看出,当初立法者为了给夫妻之间一个慎重考虑离婚事宜的空间而设置缓冲期的意图。《通知》的颁发,只是使“离婚冷静期”被落到实处。

三、“离婚冷静期”引发的热议

(一)“离婚冷静期”究竟是“婚姻的守护者”还是“自由的绊脚石”?

《通知》一经颁发,迅速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部分人认为,这是对现在年轻化夫妻之间草率离婚的一种调和,有利于降低日趋增长的离婚率;但也有人认为,这意味着从明年开始,离婚将变得更难,甚至有言论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离婚自由的一种限制,尤其是不利于家暴受害人早日摆脱家暴的阴影。那么“离婚冷静期”究竟是婚姻的守护者,还是自由的绊脚石呢?

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整个立法过程来说,“离婚冷静期”都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就已明确表明,设立这一制度的原因就是因为“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故从立法目的上来说,这一制度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给轻率离婚的夫妻一个忏悔的机会,以此来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而不是对离婚自由进行阻碍。另一方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6月就启动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试点改革,并于2018年7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但是实务中,走到诉讼离婚这一步的夫妻,往往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这时将“离婚冷静期”适用于诉讼离婚中,极其容易的将已经激化到难以调和的夫妻矛盾推向更恶性的发展方向,将“离婚冷静期”演变成人们热议的所谓“家暴的庇护所”,达不到立法的本意。故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回应时特别强调: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并不适用诉讼离婚。即“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离婚协议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导致感情破裂、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群体,若法院调解不成的,仍会判离。

(二)“离婚冷静期”对夫妻之间“恶意离婚”是否有遏制作用?

因为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并不需要像诉讼离婚那样等待几个月后的法院判决,故在实务中,很多夫妻会利用协议离婚的这一特点来达成其恶意目的。比如随着“一户一宅”政策在农村逐步的贯彻落实,部分有心之人利用政策打“擦边球”:夫妻在分宅基地前通过协议离婚从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拿到离婚证,再立马进行分户,从而达到夫妻二人都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要求,两人都分到宅基地的恶意目的。又比如,许多债务人利用协议离婚将自身财产通过离婚协议合法的转移到自己配偶名下,待让他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法院判决下来后,债权人到执行阶段才会发现其资产早已在其配偶名下,导致不能执行到位。债务人就以此手段,达到了逃避债务的恶意目的。而“离婚冷静期”的颁布实施,使得农村中因得到即将实施的政策消息而准备“突袭离婚”的夫妻协议离婚时间增长、利用协议离婚这一手段来达成其恶意目的的想法落空,一定程度上对“突袭离婚”这一情况起到了遏制作用。

(三)“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增加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成本?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之下,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会出现一种的一种情况就是:双方一开始都愿意离婚,也共同到了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但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当事人反悔了,那么他对后续的离婚工作就一定不会予以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仍旧坚持要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他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而诉讼离婚的耗时想必大部分的人也是了解的。同时,诉讼离婚是否就一定能成功也是个未知数。那么,对于这一方当事人来说,“离婚冷静期”的颁布实施,并未对其产生任何益处,反而使得其离婚的时间增长,也增加了其离婚的其他成本。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颁布实施,引起的社会热议多种多样,上述几种可能是实践中被探讨的最多的几个话题之一,但一定不是全部。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应当理性对待,更多的从立法者的本意去考虑它存在的合理性。

 


附: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含附件1、4、5)。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要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民 政 部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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