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界

PERSPECTIVES

从“劣迹艺人”事件频发,看合同中的艺人“道德条款”到底有多重要
来源:长沙总所 龚佳妮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2021年的开年大瓜当属女明星郑爽被曝在海外代孕弃养事件,1月2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管重点刊物《广电时评》在公众号上刊发载题为“代孕弃养者,德不优法不容”的文章,其中直接点名“演员郑爽境外代孕、又意欲弃养”,明确表示不会为丑闻劣迹者提供发声露脸的机会和平台。至此郑爽被多家官媒联合抵制,遭广电封杀。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新制定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次出台演艺人员从业规范,首次明确联合抵制“劣迹艺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劣迹艺人”或被永久抵制。

一、广电封杀,对劣迹艺人意味着什么?

2014年9月29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文件),明确要求“封杀劣迹艺人”,其中“吸毒”“嫖娼”行为被明确点名。通知规定,除电视剧作品外,由“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微电影等也被要求暂停播出。这则通知也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禁劣令”。

按照广电总局的通知规定,“劣迹艺人”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剧等也将被要求暂停播出。以郑爽为例,此次郑爽被广电封杀后,多个品牌合作方均发表声明,宣布与郑爽终止合作,之前出演的所有作品(包括综艺及影视作品)全部下线回收,广告代言的物料也进行切割、删除等处理,不留痕迹。而受影响最大的就是郑爽已经拍完但还未播出的电视剧和电影,《只问今生恋沧溟》已被无限期撤档,电影《1921》直接将郑爽从演员表中除名。

二、因艺人负面问题导致作品无法播出,艺人“道德条款”如何成为制片方的救命稻草?

自“禁劣令”出台后,为防范艺人负面问题而导致作品无法播出的情况,道德条款逐渐成为制片方在与艺人经纪公司签约时的重点条款。

道德条款是指制片方在与艺人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明文约定艺人不得出现涉及“劣迹”情形导致作品无法发行、上映及播出。如有违反,制片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经纪公司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制片方在设定道德条款时,需详细制定切实可行的条款而并非笼统约定。对于如何设定艺人“道德条款”便于制片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提出以下3点建议: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艺人“不当行为”的范围,如本合同项下的“不当行为”(包括不限于刑事犯罪、遭受行政处罚、涉毒、涉黄、涉赌、酒驾、台独、港独、第三者、学术不端、出轨、家暴、嫖娼、等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也可以根据新出台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来设立,明确约定艺人不得出现《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的行为。

2、在合同中明确制片人的单方解约权,即在艺人出现“不当行为”后,制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艺人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解除自制片方将解约通知送达艺人经纪公司之日起生效。制片人占有解约主动权,可及时止损。对于正在录制的制片方在及时与劣迹艺人解约后,可立即更换其他演员,避免因艺人负面问题而导致作品不能播出的情形。

3、在合同中明确损失的计算方式,若出现因艺人不当行为导致作品的制作、发行、上映及播出等影视相关活动遭到有关部门限制或禁止的,艺人经纪公司应退还已收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此处损失应明确包括不限于制片方为履行合同的各项实际支出、制片方为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等、制片方的可预期利益、因作品无法播出导致制片方遭受第三人索赔的所有费用等。

和品牌方应对艺人的不当行为撤物料、删微博等等措施相比,对于制片方而言,面对艺人的不当行为可能付出是作品无限期压箱底的代价,其代价太过惨重。故制片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重“道德条款”,不仅能充分保障制片方的权利,也可以有效挽回损失。

 

附:链接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2021 www.rhr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湘ICP备2022013581号-1Powered by CE Utimate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