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本文结合财政部部长刘昆《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梳理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及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条例》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
条例根据预算法的授权,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
(1)条例第十二条对预算法关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等概念作出解释。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作出规定。
(2)条例对四本预算的衔接作出规定,第三条明确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
(3)条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条对四本预算具体的编制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和应征求相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了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部署编制下一年度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的具体事宜。
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进政府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1)条例严格贯彻预算法确立的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本理念。第五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同时规定了,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2)条例将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预算管理之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1)条例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的余额管理、举借债务的规模等予以细化和明确。
(2)条例第四十七条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3)条例第四十六条对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国务院可以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国务院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再转贷给下级政府。
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
(1)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预算管理的需要,条例修改完善了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规定,进一步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职责分工,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
第五十二条对于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作出了修改:如明确了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监督等制度和办法,并指导各部门、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完善了部分表述。
第五十三条对于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主要职责作出了修改: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对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汇总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2)条例充实组织预算收入和预算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将预算法关于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落到实处。
为细化预算法关于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要求,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了特定专用资金的范围,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和撤销财政专户的管理程序,要求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这些规定巩固了财政专户清理成果,使财政专户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同时,明确了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的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财政专户资金。
(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1)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的具体内容。第五十九条严格规范了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归口管理,明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全面提高转移支付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并分别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比例。
(六)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条例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绩效评价的概念,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第五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第七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以上规定进一步构建了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建立了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全过程的绩效管理链条,有利于进一步节约支出、应对当前财政收支缺口,使财政资金分配更加突出重点、提质增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进一步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预算透明度
(1)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条例第六条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2)同时第六条还对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细化程度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透明度,大力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