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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部分内容解读
来源:邵阳分所 谢孟伶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的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历年来,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多样、程序简便等特性,成为了我国信贷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压力。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于2015年8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的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颁布实施后,既给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又帮助各级人民法院解决了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力。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有一部分人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利用法律的空缺,采取措施规避法律责任等现象频发,民间借贷开始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各界要求对民间借贷司法政策进行修改完善的呼声愈渐高涨。加之今年新冠肺炎猛然来袭,对我国乃至世界经济造成极大影响,我国部分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压力下陆续宣告破产、倒闭。在此背景下,为快速恢复经济健康发展,为经济市场主体注入活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实务审判指引了新的方向。

1.新《规定》第十四条增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严格规范原款项的适用范围

新《规定》在第十四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增加了两种近年来社会常见的违法违规的放贷情形,即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以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将原《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严格限制转贷行为,且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身的合法收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机关规范和统一民间借贷市场的决心和信心。

一方面,党和国家机关一直以来均高度重视非法集资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同时,司法实践中关于在朋友及有生意牵扯的合作伙伴等特定对象之间吸收资金进行转贷的案件不断增多,一个案件中往往牵扯到众多参与者,增加了办案难度与办案人员的压力,办案人员较为迫切地需要有关司法政策来作为法律依据。因此,党和国家机关历年来也逐步在实践中加强、完善非法集资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司法政策。另一方面,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网络贷款方式兴起,即使该出借人并不具有放贷资格,但因其手续便利等原因,部分群众也会舍弃掉银行等正规借贷途径而选择高利率的网络贷款。而这些平台,往往对借款设置了高额利率,且还款周期短,导致部分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从而债台高筑,只能通过“以借还借”的方式来偿还。如此循环往复,给借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严重影响了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实践中,在新《规定》颁布实施时还尚未履行完毕的民间借贷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双方相互返还,但要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2.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降低

民间借贷利率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法律框架内,是否约定利息、约定多少利息均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确定。但部分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往往容易导致借款人偿还能力不足,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高利放贷。在新《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民间借贷利率受司法保护的范围是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而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4倍。这不仅是指借期内的利率,逾期利率以及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能超过前述标准。这也就意味着相较于过去,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了较为明显的下降。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利率就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太低的利率会导致出借人不再愿意将自己的资金出借,从而会使信贷市场出现短缺的现象。新《规定》确定的保护标准,表明今后的民间借贷利率将处于一个相对稳定但是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浮动的状况,不会过高也不会过低,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市场经济的活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长期稳定及健康发展。

实践中,若民间借贷合同在新《规定》颁布实施时尚未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新《规定》的保护范围的,债务人可以自行计算一下除本金以外的约定的各种费用之和,看是否超过了新《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若超过,就超过部分可以与债权人进行沟通,要求按新《规定》的有关规定计算利率,多付的利息等额抵扣剩余的本金。若债权人不同意上述做法,债务人可以采取暂停还款的方式,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新《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审判。

3.新《规定》颁布实施后,各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律适用的问题

新《规定》中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同时新《规定》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这也就意味着,在新《规定》颁布实施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或者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旧按原《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在新《规定》颁布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管借贷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多久,也不管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为多少,法院均只会参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来确定其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关于已履行完毕的民间借贷合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适用新《规定》,但就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当事人依旧可以主张返还。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在当前背景下,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最大程度的保护市场主体。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当前快速恢复经济健康发展,为经济市场注入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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