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对待证据我们更多考虑的是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在庭审质证环节中遵循当庭质证、公开质证、直接质证、全部质证的原则。但我们近期在办理诸多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很多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在诉讼活动中如何谨慎地运用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本文作出如下探讨:
一、如何判断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在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依据其重要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的层级由专门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第十七条中也规定了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因此对于证据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一般而言,根据其外观标识是可以直接判断的。
二、涉国家秘密证据质证之法律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三)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涉密证据应当保密,但对于质证的情形没有做出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据此,在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时候,也明确了不应当公开出示。
(四)法律分析
根据上文所总结的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均要求不能公开进行质证。不公开质证是否指不进行质证,显然不是。在实际中,不公开质证根据所涉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不同有如下区分:
1、“不公开”质证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是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也意味着不公开质证。此处的“不公开”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即在涉密证据质证的过程中无其他旁听人员,但对于对方当事人应当是可以出示并质证的。
2、事实上“免于质证”
某些涉密证据由于内容的特殊性或保密层级较高既不能向社会公开,同时也不适合向对方当事人公开,在事实上是处于“免于质证”的情形,针对此类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核实后再予以认定。
三、运用涉密证据之建议
(一)提交涉密证据前的准备工作
如果在庭前收集证据时已经确定所需要提交的证据属于国家秘密,首先应当判断该份证据是否属于必须提交至人民法院的证据,即在现有的证据情形下能否足够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出于避免泄密的可能,可以考虑对于该份证据不再予以提交。如经过分析,属于本案关键证据,确有必要提交的,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在提交证据材料阶段,如果所提交证据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由法庭予以审查确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如何提交涉密证据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中对此的规定。此外向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则最好不包含涉密内容,同时在证据目录上写明该份证据名称,并注明缺失原因。如果存在写明涉密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也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可能时,则不应写明。
(二)在接触涉密证据时,如何合理的规避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因此诉讼参与人在案件材料的准备过程中,对涉密证据应当谨慎对待,标注“保密”标识,不得随意复印、复制、拍照、通过网络途径传播等。
2、在案件完结后,对待涉密证据仍应当妥善保管,遵守保密义务,不向他人透漏涉密证据的具体内容。
四、结语
宋玉在《风赋》中有言“风生于地,起于青萍之末”,这其中所蕴含的道理同样也适用于法律风险的防控。涉及国家秘密无小事,对于涉密证据的运用一定要谨慎规范,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更要做好对风险的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