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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藏|行政复议受理实务指南
来源:长沙总所 黄珍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编者按: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最为常见、极为重要工作之一。本文结合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践,梳理了行政复议受理环节的实务办理指南及注意事项,以期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参考。

 

目录

第一部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审查要点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审查要点

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收阶段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阶段

 

第一部分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审查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审查要点

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

(一)审查申请人资格

1、是否是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当事人;

2、是否是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应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二)审查被申请人资格

1、是否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机关,排除党政机关、监察机关、被派出机关等。

2、排除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被申请人:具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至十五条。

(三)审查复议请求及理由

1、是否一事一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2、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审查受案范围

1、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至八条

2、被复议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不利影响:排除如补正告知书(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性会议纪要(未作为依据使用的)等

(五)审查复议期限

 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六)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是否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是否重复申请

1、是否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受理

2、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审查要点

(一)审查申请人证明文件是否齐备,并核验原件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二)审查被复议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备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职的,提交申请履职的材料及证明;

2、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提交行政行为相关文件,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请附详细说明并签名认可;

3、申请人非行政相对人的,还应提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接收阶段

1、当面提交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接收单》,应当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接收人签名,填写一式两份,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申请人各保留一份。

2、邮寄提交的,保留信封及快递单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为其将信件交给邮局的交寄时间,而非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落款时间;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时间,为信件的妥投时间(如邮戳载明的送达时间或通过挂号信、EMS等查询系统查询到的签收时间)。

3、口头提出的,制作《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经本人核对一致后签名。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阶段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办理行政复议立案审批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

1、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交寄;

2、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1)已由其他行政机关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10日内与相关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后,由确定受理的行政机关继续审理,其他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3)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由确定受理的行政机关继续审理,其他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交寄《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通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如行政复议申请存在非实质性内容表述不清,可以通过电话录音记录方式补正确认;存在实质性内容表述不清,应当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

2、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有如下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如未提供,则应当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非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对举报处理、回复不服的,提供与被复议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3、如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有错列被申请人的情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若申请人不变更被申请人,如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可以继续审理,如没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4、如申请人在一个申请中针对两个以上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不同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围绕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的行政复议请求;如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两项以上,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受理

1、受理: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办理《行政复议立案审批》。

2、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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