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政务处分法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政务处分法首次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公职人员纳入处分的对象,自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属于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对象,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单位的处分对象。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成为政务处分及处分对象
由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可知,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依据政务处分法中的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这里所指的公职人员,也就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自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属于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对象,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单位的处分对象。
三、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监察法释义可知,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
四、政务处分与处分
根据政务处分法,目前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如何适用?
(一)适用对象相同。不管是政务处分还是处分,适用对象都是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人员。
(二)种类相同。不管是政务处分还是处分,种类都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作出主体不同。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但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五、政务处分及处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影响
根据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种类相同,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警告的政务处分期间、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的政务处分期间、处分期间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政务处分期间、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间、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或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开除,或者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或处分,在政务处分期或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或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或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或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四)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或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六、国有企业员工之监督管理
(一)政务处分法施行前
根据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不同,可以依据不同的规定,对其进行以下监督管理:
1.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根据《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也就是说,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2.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并相应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3.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一般员工
对于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一般员工的违纪问题,应当依据各企业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政务处分法施行后
监察法及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后,对于国有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可以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国有企业一般员工进行,无需再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行政机关任命和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区分。
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监察法及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既可以由监察机关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也可以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单位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但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也就是说“一过不能两罚”。当然,监察机关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单位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2.国有企业一般员工
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员工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继出台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替代。自此,对于国有企业中不属于监察对象的一般员工,如果其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则应当依据企业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处理。
七、结语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支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掌握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力,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权力的行使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之内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