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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宽松用地审批,释放重大“利好”信号
来源:长沙总所 胡岚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重磅文件——《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声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文件中“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与2019年8月26日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35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容相冲突,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突破,是僭越还是重大利好消息的释放?值得寻味:

第一,土地是国家最基础、最根本的资源之一,“土地财政”较长久地在我国的经济舞台上占据重要一席。中央高度归口和收紧的“自上而下”的指标分配机制,在过去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和保护耕地的矛盾相当突出背景下,为保护耕地发挥了积极作用。当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城镇化发展进入中后期,用地需求的矛盾较过往相对缓解。继续坚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红线不逾越,尝试对八个试点省份下放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是一改“自上而下”的指标分配机制为“自下而上”供需撮合的大胆创新,增加了土地审批的灵活性,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和实际供地量,必将有效扼制土地指标的浪费,改善土地利用的低效。

第二,政府决心反哺农民收入增加的时代或已到来。继新《土地管理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重大改革后,审批权的下放,或将进一步刺激企业拿地、有效助推政府补偿农民的方式得以完成闭环,实现信贷和经济双赢。

第三,此举亦或是对目前经济势头整体下行,国际贸易形势严峻,疫情冲击严重,地方财政收入吃紧、就业压力增大的市场环境下,激活财政政策、信贷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一剂良方,是火力全开支持经济复苏,确保经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确保社会稳定,确保政治安全的重大救市之举?

第四,此举或将掀起新一轮“城市更新”的热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规模对一个地方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次审批权的下放,有利于优势地区获得更大空间和更高质量的发展机会,“城市更新”势头不可小觑。

最后,心潮澎湃之余,也要心领神会中央“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深意。此次放权,虽可让省级政府因时因地制宜地通盘考虑,优化土地使用需求和土地供应指标之间的匹配,有效提升土地利用效能,促进美丽中国的建设,但对于省级政府国土空间规划能力、土地用地管理及审批能力而言,不能不算是一个重大考验。

小编友情提示读友们:此次首批试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省市审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虽是“摸着石头过河”,不难预见,“先试点后推开”将会是下一步改革的大势所趋,非试点省份也要审时夺势,乘势而上,抓住机遇,充分准备,共绘美好蓝图,共享美好明天!

亲爱的读友们,你们又Get到什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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