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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股权架构设计
来源:长沙总所 金融证券部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刊发于《中国律师》2023年第8期 总第394期

股权架构安排是企业的顶层设计,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控制权、税务负担等各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企业家用“股权”作为杠杆撬起了一个个商业帝国,也有些企业由于股权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而元气大伤,不少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股权结构失衡导致企业发展的底层动力不足,由此可见,股权架构设计合理与否,对于企业发展影响深远。因此,企业应当未雨绸缪,构建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股权架构,为企业长期发展夯实基础、防范风险。

企业常见的股权架构有三种模式,即“自然人直接持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作者将分析论证不同股权架构的基本模型及其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权、税务负担的特点,并提出不同股权架构的适用情形,以飨读者。

受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对“自然人直接持股”这一股权架构进行分析,后续将会持续分享其他两种常见股权架构的相关内容以及三种股权架构的优劣对比。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最为常见、简单的一种持股架构,即股东直接按照各自出资额占目标公司总出资额的比例,获得相应股权,全部股权合计为100%。在该类股权架构设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股权结构清晰明了。常见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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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管理

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模式下,股东直接以个人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程序较为简单,管理成本低,但是这种股权架构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也较差。

实务中,如果由自然人直接持股,较易发生一些财务与税务风险。由于股东个人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力较大,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个人消费、个人借款无法厘清,或者有发票套现等行为,公司的财务和税务都会面临风险,相应股东也容易涉嫌偷税漏税,甚至造成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开发票等刑事犯罪。

当公司经营不善或者股东与公司财产出现混同,公司股东可能失去出资期限利益,需立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出资额,并且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可能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控制权

由自然人直接持有股权,股东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发生股权纠纷的风险较小,股东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股东对于其个人所享有的股权具有很强的控制力,股东行权效率高。

但是以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方式来设计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往往不利于控制权的集中。个人持股时,能够掌握的仅有其直接持有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持股比例超过67%才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持股比例超过51%才能取得对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除此之外,通过代持其他人的股权、表决权委托或者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可以集中表决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但是,这种方式依赖于契约,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相比之下,在通过有限公司持股、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等模式下,可以通过持股平台集中控制权,以较少的股权控制持股平台,实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三)税务负担

个人股东的税务负担主要体现在取得目标公司分红与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1.目标公司分红

(1)一般情形

目标公司向个人股东分红时,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目标公司的往来会计科目将前述股息或者红利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且股东有权向目标公司提取股息或红利时,由目标公司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该部分股息或者红利应当缴纳的税费。

应用示例:

目标公司分红125万元,在股东有权领取分红时,由目标公司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25万元,实际发放到个人股东手中100万元。


(2)公众公司分红优惠政策

若目标公司为挂牌公司(新三板)或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根据持股时间在取得分红时可享受税费减免或推迟税费缴纳时间的优惠政策。

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可以推迟税费缴纳时间;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应用示例:

目标公司为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该个人股东分红125万元,个人股东依据其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时间计算个人所得税。

若股东持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为0,实际发放到个人股东手中125万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个人所得税款12.5万元,实际股东应得金额为112.5万元,税费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扣缴;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款25万元,实际股东应得金额为100万元,税费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扣缴。


2.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1)所得税

个人股东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由受让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缴纳。

应用示例:

个人股东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亿元(即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个人股东取得该股权的成本1.2亿元(包括股权原值与合理费用),则应纳税所得额为0.8亿元,该部分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的税费为1600万元,由股权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完成代扣代缴,取得完税凭证。


(2)印花税

个人股东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需缴纳印花税,计税基础为股权转让书据价款,税率为万分之五,可以减征50%的税额。

应用示例:

沿用上段情形,股权转让书据价款为2亿元,个人股东需要缴纳印花税为2亿元*0.0005*50%=5万元,受让方(也为个人的)也需要缴纳印花税5万元。

若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印花税的计税基础为成交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由出让方缴纳。

应用示例:

沿用上段情形,个人股东需要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为2亿元*0.001=20万元,受让方无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四)主要适用情形

1、规划上市后售股套现的财务投资人

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规划公司上市后把股票出售套现,最好采用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架构,不但套现时可以直接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便利操作,而且税负较低。

2、初创期的创始人股东

初创期的商业模式尚不成熟,股权结构也不稳定,不宜把股权架构设计得过于复杂,创始人股东可在企业初创期采用直接持股模式,待公司商业模式逐渐成熟,再对公司股权架构适时进行设计和调整。

 

二、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架构

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架构是指在投资设立目标公司之前,投资者先投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再由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目标公司。在这种架构中,有限公司一般不进行任何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其存续的唯一目的就是对外投资,所以又被称为“持股平台”。常见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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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管理

以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架构模式下,投资者不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在投资者与目标公司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当目标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或者亏损时,有限公司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并不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并且如果对部分投资者的股权进行调整,可以在有限公司层面进行调整,从而达到间接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使目标公司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通过对有限公司的股权架构、董事会、股东会等作出相应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离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在较低持股比例的情形下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思自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把股权中的表决权和收益权进行分离。

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且全部实缴到位,其中A出资70万、B出资15万、C出资15万,如果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那么三人分别享有70%、15%和15%的表决权,此时A对股东会就有控制权。但是,如果章程规定在表决时C享有70%表决权、A和B分别享有15%表决权,此时C就对股东会有控制权,尽管C的出资额只占15%。


2.通过金字塔持股架构间接掌握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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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架构下,公司创始人通过间接持股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链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且控制链越长,越利于通过少量资金撬动更大控制权。如上图所示的股权架构,创始人掌握A公司的51%的股权,然后A公司再掌握B公司51%的股权,B公司再掌握目标公司51%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间接持有目标公司51%×51%×51%,大概13%的股权就能够控制目标公司。


3.通过掌握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获得控制权

如前所述,在通过有限公司间接持股的架构下,创始人行使股东权益除通过上述股权层面来获得控制权外,还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实现实际控制。控制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


(三)税务负担

投资者通过设立有限公司间接投资目标公司的税务负担从分红和转让股权两方面来分析,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

1.目标公司分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有限公司在取得目标公司分红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取得有限公司的分红时,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用示例:

若目标公司向有限公司分红125万元,有限公司无需就此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这125万元在有限公司层面全部满足分红条件,个人投资者在取得该125万元的分红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25万元*20%=25万元,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税后分红为100万元。


2.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1)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若以分红方式从有限公司中获取其转让目标公司的所得的收益,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若有限公司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以分红方式分配给个人股东,综合税负高达40%。

应用示例:

有限公司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亿元(即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个人股东取得该股权的成本1.2亿元(包括股权原值与合理费用),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增值部分)8000万元,有限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8000万元*25%=2000万元,可供分配给有限公司股东个人的收益为6000万元,该6000万收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万元*20%=1200万元,则最终分配股东个人手中4800万元,仅为股权增值部分的60%。

有限公司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时,可以结合商业实质和股东的需求,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合法减轻税务负担。


(2)印花税

有限公司在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除需要缴纳所得税外,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应用示例:

沿用上段情形,有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印花税2亿元*0.0005=10万元,受让方也需要缴纳印花税10万元。

若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转让该上市公司股权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与个人股东一致,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3)增值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还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销售服务中的金融服务,税率6%(若有限责任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四)主要适用情形

1.计划统筹投资多个业务板块项目的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设立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因有限公司从目标公司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缴税,因此,有限公司可以将目标公司的分红用于再投资,如此既可以免除税务负担,亦可以满足股东多元化投资需求,便于股东与不同主体合作各种类型的项目,从而实现同一持股平台下多个业务板块公司的多元化发展。

2.计划长期持股的实业家

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有利于目标公司股权的稳定,且相较于自然人直接持股,能够隔离风险,适合长期持股的实业家。


三、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架构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以其在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架构设计是指通过一系列操作,构造起目标公司、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GP和LP的三方主体,通过对这几个主体之间关系再构造,达到最终让GP通过控制持股平台从而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LP通过持股平台获取来自目标公司的收益的效果。常见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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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架构下,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行使对目标公司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的天然属性就是同股不同权,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议事规则等,同时可以约定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享有决策权,决定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执行合伙企业的重大和普通事项,以及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受让人等。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然后由创始人全资控制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如此可规避普通合伙人连带责任的风险。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架构可以规避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对目标公司的影响。投资人集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以其在合伙企业的份额间接持股公司,通过合伙份额的转让处置其在目标公司的股权,操作简单方便,目标公司无须频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比之下,直接持股模式下转让股权需要股东会决议,还涉及优先购买权,耗时耗力,可能影响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创始人的控制权。此外,当投资者人数较多时,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架构比直接持股更便于公司治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很多时候需要股东决议,仅召集股东会都需要很长时间,而在合伙企业中,可以直接由普通合伙人直接执行重大或普通事项。


(二)公司控制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在上述股权架构设计中,大股东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大股东又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即有限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表决权也实际归大股东所掌控。

那么通过以上股权架构设计,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能够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从而成为实际控制人。而投资人或者持股员工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LP,享有有限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股权投资所生产的收益。


(三)税务负担

有限合伙企业只是税收导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以合伙人的性质确定其各自的税务负担。

1.目标公司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标公司分红到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分到合伙人,由合伙人各自缴税。合伙人是一般纳税人的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合伙人是个人的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有限合伙企业不适用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目标公司为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时,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取的目标公司分红的个人股东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应用示例:

目标公司分红125万元到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将这125万分给合伙人,若合伙人为个人,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5万元*20%=25万元,实际发放到个人股东手中100万元;若合伙人为有限公司且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5%=31.25万元,实际发放到有限公司手中93.75万元。


2.转让目标公司股权

(1)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早期在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税率20%与“经营所得”项目税率“5%-35%”之间存在争议,也存在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两种方式,后期得到了统一。2022年1月1日,《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开始实施,各地税务机关陆续开展对存在股权转让行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税务检查,一律采用查账征收,要求投资者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35%缴纳税款。税率表如下:


浅析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三)2023.6.25_05.jpg


应用示例:

沿用之前例子,有限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2亿元(即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个人股东取得该股权的成本1.2亿元(包括股权原值与合理费用),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分配到个合伙人共8000万元,每名合伙人依据自己分配的金额按照上表计算所得税。假设有4名合伙人,每人分到2000万元,每人的个人所得税为3*5%+(9-3)*10%+(30-9)*20%+(50-30)*30%+(2000-50)*35%=693.45万元,4人合计税费2773.8万元,综合税负为34.67%,接近35%。


(2)印花税

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若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合伙企业作为股东,转让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有限合伙企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缴纳与个人股东一致,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3)增值税

若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与有限公司一致,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四)适用情形

有限合伙持股架构一般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

对于一些资金密集型行业,如互联网公司,VC/PE在企业发展中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资本的不断加入,如果创始人股东及其团队预判,自己的持股比例可能会被稀释得非常低,为了控制权的需要,可以采取该种有限合伙架构。

2、有短期套现意图的财务投资人

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在税收洼地注册,合伙人可能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或者财政返还的地方优待,如果投资人投资后有短期套现的计划,可以选择有限合伙架构。

3、股权激励人数较多的员工持股平台

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较多,以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不仅方便对股权进行管理,还有利于大股东获得更多的控制权。


四、总结

前文已分析三种常见股权架构模式下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权、税务负担以及主要适用情形等,现简要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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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股权架构各有利弊,而企业总在不断发展变化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应根据经营发展实际并结合不同股权架构模式下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控制权的程度、税务负担轻重等多角度对企业股权架构进行综合考量,适时的设计和调整企业股权架构,必要时应咨询专业机构为企业量身设计专业的股权架构方案,以期从顶层设计方面促进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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