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及各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仍应坚守岗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本文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时效、期限问题,以期为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相关事务提供参考。
一、行政复议相关期限
1、复议申请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可公开告知申请人优先选择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2、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书面审理的,复议工作人员可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非面对面沟通。
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听证、调查勘验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复议工作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中止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待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参考:2003年7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203号)
二、诉讼相关时效、期限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各级人民法院对有关诉讼服务方面事项作出部分调整,行政机关及代理人应与法院保持积极沟通,了解诉讼情况。
1、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起诉:自2020年1月31日起,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现场办理立案等诉讼事务和接待涉诉信访来访群众,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如确实需要起诉的,建议通过百度“湖南省网上法院”或通过微信查找“湖南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申请网上立案。
3、答辩及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一条第二款“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答辩状、证据材料的,疫情防控期间,建议改用邮寄等方式办理。如因疫情防控出现客观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4、上诉、再审立案: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立案的,建议通过邮寄材料办理,或就近将相关材料交原审人民法院收取报送,也可拨打相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联系办理。
5、开庭: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已通知开庭的,如果必须到庭参与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无法参加诉讼的,可以通过拨打相关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上所留电话或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话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不变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的规定,其中不变期间有: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时间;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当事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相关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告知》(2019年1月27日):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时关闭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涉诉信访接待场所的温馨提示》(2020年1月31日)
三、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从2020年1月30日起,湖南省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暂停,已确定开标和评审时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暂停公告。具体恢复时间应根据疫情控制情况由采购人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再发布公告。
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紧急采购项目,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口物资采购无需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再事后备案,方便采购单位采购。
2、提起投诉期间: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门可公开告知投诉人选择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投诉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投诉书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中止计算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隔离的而不能提起投诉的期间,但需在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后立即恢复期间计算,并在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时提交本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隔离的相关证据。
3、投诉处理期限:对已经受理的投诉,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可以查明事实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可根据投诉处理情况主动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及代理人,就投诉相关事项进行非面对面沟通。
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事实,确需组织质证、现场调查勘验、组织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质证、调查勘验、论证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投诉事项的审查,或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待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投诉事项的审查。
相关链接:
1、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动态-财政部条法司《通知》(2020年1月31日):http://www.ccgp.gov.cn/zcdt/202001/t20200131_13829946.htm
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现场交易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购函〔2020〕1号)
四、信访受理及办理
1、信访受理:根据湖南省信访局的相关通知要求,省直有关部门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各市州结合本地疫情和防控要求,自行决定是否停止接待群众来访,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信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做好公告宣传,积极倡导群众通过网上投诉和写信等方式反映诉求。
2、信访办理:信访办理期限不受影响。停止接待期间,信访干部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办理好群众网上投诉和来信反映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参考:《湖南省信访局关于暂停接待群众来访的通知》(2020年1月30日)
五、合同履行
此次疫情,可能导致部分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能正常履约引发诉讼。如确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者待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须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政府关于延长复工时间、交通管制等文件、新闻、短信、微信、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并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函告知相关情况,让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且要保留通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