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的最后一天,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上诉案结果(国际泳联的内设反兴奋剂机构在一审程序中作出了孙杨没有兴奋剂违规的裁定,在本案中与孙杨的立场一致):判定孙杨违反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第2.5条规定,禁赛八年,即日起生效!
虽然孙杨程序上还有自仲裁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机会,笔者个人也十分期待孙杨能在上诉程序中取得一个“咸鱼翻身”般的胜利。但由于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限于仲裁庭的组成、管辖权问题、仲裁独立中立、程序合法性等问题,不会再对事实认定、规则解释与适用等问题进行实体审查,而仲裁庭已向孙杨和国际泳联确认过,其“对程序表示满意”。且根据历年记录,CAS裁决被瑞士联邦法院撤销的比例约为7%,故有国际体育法专业人士评论认为孙杨上诉翻盘可能性很小。
孙杨今年已经28岁,假如真被禁赛八年,CAS的仲裁裁决就相当于宣布孙杨的职业生涯就此结束。这不但意味着孙杨个人多年的训练努力毁于一旦,也意味着国家花费大量财政资金培养的体育成果付之东流,更在国际泳坛给中国运动员带来了不守规则的长远负面影响。代价不可谓不大,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2020年3月4日,国际体育仲裁法院在官网公布了仲裁报告,从报告中披露的孙杨及团队采取撕毁已经签字的检测表、损毁检测瓶等极端方式抗拒检查、两次兴奋剂违规等信息来看,孙杨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裁决处以禁赛八年的定格处罚,是对其干扰兴奋剂检查程序违规行为处罚。并非其律师团队声明中所称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偏听偏信,对谎言和假证悉数采信,对规则和程序视而不见,对证据和事实置若罔闻,做出了黑白颠倒的仲裁裁决。”
诚然,CAS裁决书披露的事实中并没有孙杨使用兴奋剂的任何实质性证据。只是因为孙杨在面对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工作人员持一惯使用的授权文件检查时,没有遵守“配合检查在先,存疑事后申诉”规则,盲目听信团队意见,采取拒绝配合尿检、损毁血检血样的方式抗拒检查。没有违规的实锤,却受到了比实锤还重的处罚,代价固然沉重。但如果通过本案,能够改变个别人的膨胀心态,唤起对规则的敬畏之心,培养严格遵守规则的意识,改变无视规则惯性思维,则本案意义深远。
从仲裁裁决列举的事实情况来看,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没有争议。2018年9月4日晚上,FINA委托IDTM工作人员到孙杨住所,进行飞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孙杨及母亲对检查人员的授权资质文件产生怀疑。孙杨咨询了队医巴震,巴震又电话咨询了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歧;孙杨母亲电话咨询了国家游泳队领队程浩后,都得到检测人员授权资质不合法的回复,随后孙杨拒绝提供尿样,并拒绝检查人员带走已经采集的血样,孙杨的安保人员用锤子砸烂了保存血样的外包装容器,孙杨用手电筒为安保人员照明。在此过程中,孙杨母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根据证据显示,当晚IDTM采样人员出示给孙杨的资质文件为:
(1)FINA作为检测机构于2018年出具给采样机构IDTM的格式授权文件,该格式授权文件统一授权IDTM代表FINA向受检运动员采样,但该授权文件没有载明受检对象和被授权人员的名字;
(2)主检官在IDTM工作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文件;
(3)血检官的护士资格证;
(4)尿检官的身份证。
按通常逻辑理解,上述授权文件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瑕疵。FINA委托IDTM采样,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除了FINA需要对IDTM授权以外,还需要有IDTM向采样人员的授权。《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血样采集指南》也要求每一个检查人员都要有授权。仲裁中,如何理解《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ISTI)采样人员授权条款成为争议焦点。如果调查标准要求强制性规定样本采集人员都必须具备授权,那么当晚的检测工作是在不恰当的基础上开始的,所采集的检测样本并非满足ISTS要求的样本,检测行为无效,则孙杨不构成《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15版)2.5条干扰兴奋剂检查程序的违规,一审中世界泳联的内部反兴奋剂机构也是这么裁决的。
但这种理解不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ISTI的立法本意。正如WADA所称,采样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出具检查机构向采样机构发出的授权文件、主检官出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即可证明在履行采样职责,条例本身未对血检官和尿检官作出额外要求。庭审中,WADA还申请参与编撰ISTI的工作人员WADA标准统一处副处长出庭,说明当晚采样人员的授权符合要求。孙杨方抗辩所引用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仅为一份指导性文件,是采样操作的“最佳实践”建议,不具有强制效力。同时举例指出,检测对象需要根据比赛成绩确定,在比赛结果没有产生之前,检测对象是不确定的。本案正是孙杨的雅加达亚运会获得金牌后的例行检测,不可能提前准备写明受检对象名字的授权文件。
和规则的制定者辩论规则的理解,仲裁的起点就注定了孙杨处于天然的劣势。在法律思维中,裁判者考虑的首先是大前提(规则层面:对检查人员的授权要求是什么;干扰兴奋剂检查的情形包括哪些)、小前提(事实层面:采样人员的资质是否合规;孙杨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检)、结论(事实对规则的适用:采样人员资质是否符合ISTI要求;运动员是否可以绕过申诉程序直接拒检;拒检是否干扰了兴奋剂检查)的三段论逻辑。至于孙杨对规则是否熟悉,孙杨的团队对规则的理解是否专业,孙杨成绩的取得是否艰辛都不在裁决思维之内。当然除了规则,裁决者还有基于生活经验、逻辑推理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只是根据孙杨曾经59次配合相同检查,且有过兴奋剂违规的记录的事实,心证只怕更为不利。
事实上,CAS早在2005年巴西游泳运动员阿泽维多按的裁决中就已经阐明“反兴奋剂检测规则的内在逻辑要求是期望无论何时,不管运动员是否反对,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条件允许,均应提供样本。否则,运动员们将系统性的拒绝提供样本,使得检测无法进行。”孙杨作为一名国际级的职业运动员,理应知晓上述规则。而且自2012年至今,IDTM公司对样本采集一直遵循的是同一套规则,“检测人员向运动员提供个人获得授权文件”从来不是规则的一部分,孙杨此前从未对授权文件问题提出过异议,均配合进行了检查。
规则是调整利益关系、确立行为边界的标尺,只有每个个体严格遵守既定规则,按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社会才能有序运转。诚然,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事先确立的规则总不能涵盖实际执行中的每一种情况,于是就形成了规则边界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是应当遵守规则还是应当保护个人权利确实是一个难题。对于通常情况来说,尚且可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挡箭牌,但如果规则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个人权利自由的过分扩张,那么将自由凌驾在规则之上的理解就会十分苍白。正像非必要情况下绿灯与红灯的间隙不要抢行;非必要情况下法律未明确禁止的野生动物不要食用;非必要情况下存疑的警察的命令不要抗拒一样,如果身体、卫生、道德情况允许,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检查运动员有义务配合。
敬畏规则、按规则行事,对个体来说,可能会额外增加一些成本,但只要这些成本不会造成对基本权利的损害,个人就有容忍的义务。因为人人遵守规则,是社会整体成本最小方式,为了实现这个整体目标,有必要对个体权利作出一定限制。正如WADA律师在仲裁程序中所坚持的,如果本案被裁定为不构成兴奋剂违规,那就会形成“孙杨效应”(Sunyang Playbook),反兴奋剂检测制度将无法执行。至于规则对运动员不公平,那请先说服WADA改变规则。
只有对规则心怀敬畏,才能自觉遵守规则。对规则的突破,是将个人利益凌驾在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现代竞技体育精神是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运动员凭天赋和努力取得更高、更快、更强的竞技成绩。如果有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公平竞争的基础将不复存在,竞技活动将异化成兴奋剂赛场。竞技体育中的兴奋剂检查类似于纪律检查,如果不具备检查时机的随机性、检查对象的不确定性,检查效率、检查结果的真实性会大打折扣。作为一名国际级的运动员,熟知兴奋剂检查规则是常识,对兴奋剂检查规则心怀敬畏也是基本的操守。
虽然孙杨的团队成员在检测当晚提供了不专业的意见,影响了孙杨决策,但这绝非免责免责理由。正如WADA律师在仲裁庭上所陈述的,孙杨对团队的所谓“高度信赖”,是难以置信的“鲁莽赌博”。如果这也算作无严重过错,将颠覆整个无严重过错体系。孙杨自己选择的仲裁员也在庭上就孙杨的辩解反复向孙杨发问,你有没有停下来想过,万一你们对授权文件的理解是错误的,怎么办?
规则是一种既定的行为准则,一旦被破坏,就必有人为此付出代价。承担代价的,如果不是个体,就会是受到规则约束的整个群体。正如Sands教授向FINA律师所提问题一样,假设我们裁定IDTM公司资质不足导致本案检测无效,是否会打开成百上千基于同样理由案件向CAS上诉的阀门?在国际体育赛场中,我们是大国,但不是强国。在不能改变被西方国家掌握话语权的体育规则体系前,对规则保持敬畏、遵守既定规则、不任性解释规则、维护赛事秩序也是一种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