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苍南的姜仔鸡黄焖鸡米饭、川湘菜馆、CBB炸鸡等20户商家,因为没有同意签署饿了么的独家协议,而被饿了么强行下架。为此,20户商家联名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饿了么逼迫商家在美团与饿了么之间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而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反诚信原则、虚假宣传、侵害商业秘密、商业诽谤等。还记得当初沸沸扬扬的QQ和360的二选一之事吗,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这些年都发生了哪些不正当竞争案件。
一、诋毁商誉:腾X公司诉奇X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审理互联网行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如何认定争议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如何对诋毁商誉行为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违背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案情简介}腾X公司发现“X网”向用户提供“X隐私保护器”V1.0Beta软件(以下简称“X隐私保护器”)的下载,该软件存在针对QQ软件的不当行为,且“X网”上发布的部分文章和言论对腾X公司及其QQ软件产品进行了商业诋毁,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X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X网”上存在的评价和表述,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构成商业诋毁。
{笔者分析}本案中,虽然腾X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QQ软件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而奇X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X安全卫士软件为代表的安全类软件和服务市场,双方免费网络服务的主营市场具有一定的区别。但基于网络服务运营模式的特殊性,各自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免费网络服务市场中对用户的锁定程度和广度,腾X公司与奇X公司在包括网络用户市场和网络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且“X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具有唯一针对性,双方客户群同一,因此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属于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2、该行为足以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就本案的事实而言,奇X公司过分夸大了QQ软件的行为,并很可能对用户造成误导,如果该类行为不为法律所规制,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将被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将受到损害,从长远来看,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将成为受害者。
故而,法院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符合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中诋毁商誉的主体仅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生产者、经营者。如是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经营者产品质量或服务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此外,对于合法行为与损害商誉行为的界限,也应当合理把握,对于新闻机构经过正常采访,公开披露的真实的信息,不应当认定为诋毁。例如我们熟悉的“3.15”栏目,对一些不良生产企业予以了曝光,看似有损于企业的商誉,但真实的披露有利于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正确评价,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予法律保护。
二、擅用他人企业名称:天津X旅行社诉天津国青X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指导案例29号)
{问题提示}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是否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裁判要旨}在网站和搜索引擎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长期、广泛使用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案情简介}天津X旅行社是从事国内及出入境旅游业务的国有企业,“天X旅”是企业简称。天津国青X旅行社有限公司是从事国内旅游及入境旅游接待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全称及简称“天X旅”。
{法院认为}天津国青X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天X旅许可,通过在相关搜索引擎中设置与天X旅企业名称有关的关键词并在网站源代码中使用等手段,使相关公众在搜索“天津X旅行社”和“天X旅”关键词时,直接显示天津国青X旅行社的网站链接,从而进入天津国青X旅行社的网站联系旅游业务,达到利用网络用户的初始混淆争夺潜在客户的效果,主观上具有使相关公众在网络搜索、查询中产生误认的故意,客观上擅自使用“天津X旅行社”及“天X旅”,利用了天X旅的企业信誉,损害了天X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笔者分析}关于认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认定:
1、擅自使用即未经许可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然而实践中考虑在先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知名度,需要大量证据证明,本案对于企业名称的简称是否应当得到保护起到了很好的阐释作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或者地区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法院认为阐明,“天津X旅行社”是原告1986年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原告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天X旅”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于2007年就已被其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相关宣传报道和客户也以“天X旅”指代天津X旅行社,经过多年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和宣传,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与天津X旅行社之间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所以,可以将“天X旅”视为企业名称与“天津X旅行社”共同加以保护。因此,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也应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天津国青X旅行社擅自将“天X旅”简称作为互联网竞价排名关键词的行为,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三、虚假宣传:成都同德X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X区X桃片有限公司、余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58号)
{裁判要旨}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将“老字号”或与其近似的字号注册为商标后,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案情简介}成都同德X桃片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成都X公司)为“XTONGDEFU及图”商标权人,余某先后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和重庆市X区X桃片有限公司(简称重庆X公司),在其字号及生产的桃片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X”,侵害了原告享有的“XTONGDEFU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1、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至五十年代期间,“X”商号享有较高商誉。余某将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X”具有合理性。余某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是善意的,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经营的延续性,其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的行为以及重庆X公司登记公司名称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成都X公司宣传内容均与史料记载的X斋铺的历史及荣誉一致,但无法证明与X斋铺存在联系,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X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虚假宣传。
{笔者分析}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要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是主观上存在与其他竞争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做了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三是效果上宣传行为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或者可能性”。
本案中,成都X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余某及重庆X公司经营范围相似,存在竞争关系;成都X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部分“X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与史料记载的X斋铺的历史及荣誉一致,产品外包装标明其为“百年老牌”“老字号”“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这些宣传行为会让消费者误认为成都X公司和X斋铺之间存在相关联系,从而选择在其处购买产品。
根据本案延伸,如果成都X公司生产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X桃片,消费者可以如何进行维权?《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四、侵害商业秘密:新乡市X化工有限公司诉新乡市博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吉林万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梁某军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问题提示}认定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技术信息符合特定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第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公司的技术信息,使用该技术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产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X公司自2003年3月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研发了乙腈、乙炔法合成2-甲基吡啶的连续化生产技术和生产装置。2012年,X公司职工梁某军因故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将窃取的X公司的连续反应装置及DCS自动化控制系统等保密技术完整的照搬泄露给博X公司和万X公司,给X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梁某军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非法获取X公司的技术信息,侵犯了X公司的商业秘密。博X公司、万X公司应知梁某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X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仍然使用X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侵犯了X公司的商业秘密。
{笔者分析}技术秘密的侵权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法获得技术秘密的人,如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进行合同磋商或通过订立合同知悉技术秘密的对方当事人等;一类是与同行的经营者,本案的“第三人”侵权即属于此类,其侵权的具体表现方式大都是通过跳槽职工获得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一般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认定为商业秘密侵权,但在“第三人”商业秘密侵权中,根据反不正竞争法的规定,“明知或应知”应当作为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第三人”商业秘密侵权应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应以“一个有通常心智的人,其在正常的注意状态下,应该意识到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作为判断标准。
在该类通过跳槽职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判断“第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侵权故意,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一个掌握原告核心技术秘密的人以技术作股投资,“第三人”的行为客观上表明就具有侵权的故意。即使不是以技术作股投资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如本案中,博X公司、万X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梁某军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在案涉技术信息的具体实施中,均是参照了X公司的技术信息图纸,梁某军通过联系X公司技术信息载体的制作单位制作、X公司原工程师帮忙操作等因素,综合案件事实可以认定“第三人”博X公司、万X公司具有侵权故意。
五、违反诚信原则:北京爱X有限公司诉深圳聚X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绕开广告直接播放视频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开发并运营相关软件,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视频的功能,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网络视频平台依托其正当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产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案情简介}深圳聚X有限公司通过破解视频网站密钥等方式播放来自于爱X艺网站视频时,可绕开爱X艺片前广告,直接播放视频内容,导致爱X艺网站访问量及播放器客户端下载量下降。
{法院认为}聚X视公司采用破解北京爱X有限公司的验证算法,取得密钥(Key值)生成请求播放视频的SC值,实现无须观看片前广告直接获得视频播放的目的。聚X视公司凭借技术使其用户在无须付出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的情况下,观看北京爱X有限公司的视频,这将导致部分北京爱X有限公司用户转而成为聚X视公司的用户以及北京爱X有限公司广告点击量和会员费收入的下降。
{笔者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因此,本案中虽然爱X公司的经营领域是视频提供,聚X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但聚X视公司开发并经营的“VS上全聚合”软件属于提供视频的软件,使用“VS上全聚合”软件观看来源于爱X艺公司的视频内容时无须观看片前广告,将导致爱X艺公司用户选择通过“VS上全聚合”软件观看爱X艺公司视频内容,在影响爱X艺公司经济利益的同时,给聚X视公司带来用户。实际上,爱X艺公司、聚X视公司在商业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双方为竞争关系。北京爱X有限公司依托“广告+免费视频”或者收取会员用户费用的经营模式,通过广告费和会员费谋求商业利益。作为技术实施方的聚X视公司明知该技术会出现自己得利他人受损的后果,仍实施该技术,具有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北京爱X有限公司合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限制竞争:陈某增与大城县X港燃气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问题提示}具有独家经营权的燃气公司,销售燃气的同时销售燃气具,并对从其他经营者处购买燃气具限制通气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当地唯一的燃气供应公司对不购买其销售的燃气具的家庭限制供气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案情简介}陈某增系经营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燃气锅炉的个体工商户。X港燃气公司为大城县唯一一家提供管道天然气的公司,并被授予燃气的独家经营权,所有燃气采暖炉的正常使用都需要X港燃气公司的燃气供应,要求用户只有使用X港燃气公司的燃气采暖炉才可以顺利开通燃气。
{法院认为}X港燃气公司认可其为当地唯一经营管道燃气供应的公司,因此,在管道燃气方面,X港燃气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且在该市场具有独占地位。利用独家销售天然气的优势,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燃气具,否则限制供气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限制了其他相关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笔者分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汽、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如下,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或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本案中,X港燃气公司作为当地唯一的燃气供应公司作为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消费者对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其拒绝给使用陈某增燃气采暖炉的用户开通燃气,用户无法使用燃气迫使放弃陈某增的燃气具,该行为利用了其优势地位限制他人仅能购买提供的燃具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第一款。
结语:
对于商业来说:竞争可以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新技术的发明与创造,促使市场机制更加完善,资源优化配置,防止垄断等。但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频繁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违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不正当交易与竞争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不能视而不见或等闲视之。要认清危害的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法治轨道健康正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