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传奇人物“赌王”何鸿燊去世,享年98岁。据统计,何鸿燊家族控制资产最高达5000亿,其个人财富达700亿。“赌王”去世后,其身后巨额财富如何继承与分配引人关注。何鸿燊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所以他的遗产继承问题不适用大陆适用的《继承法》,而是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篇的规定。“赌王”全中国只有一个,但平凡的我们有很多,大部分普通人适用的依然是《继承法》,今天笔者借用“赌王”何鸿燊去世引起众人讨论的继承事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与生活中的你、我、他探讨遗产继承问题。
【遗嘱继承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或遗赠,须按照遗嘱继承,但立遗嘱是否就完全没坑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 被继承人是否可以立遗嘱分配所有财产
{裁判规则}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法院认为}
被继承人郭某顺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郭某顺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登记在被继承人郭某顺名下的306室房屋,已查明是郭某顺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郭某顺在遗嘱中,将306室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笔者提示}
也就是说,即便被继承人立下遗嘱,也只能处理他自己的那一半财产,对于配偶部分无权处分。若其在订立遗嘱时未先析出配偶的财产,这将可能导致遗嘱中处分配偶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二、 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否认定有效
{裁判规则}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例索引}公报案例:王保X诉三X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保X父亲王守X生前在三X律师事务所见证下订立遗嘱,由于该遗嘱缺少两个以上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在继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王保X不仅不能按遗嘱继承得到父亲的遗产,还得按法定继承向其他继承人付出继承房屋的折价款。王保X认为三X律所在见证原告父亲立遗嘱的过程中有过错,侵害了其遗嘱继承权利,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赔偿。
{法院认为}
王守X所立遗嘱虽有本人、张合律师签字且加盖北京市三X律师事务所单位印章,但该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确认王守X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守X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三X律师所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王保X依遗嘱继承王守X遗产的权利,由此给王保X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王保X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责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笔者提示}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此,被继承人即便留下遗嘱,也是需要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否则可能认定无效。实践中一个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并不少见,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下应首先对各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若其中两个或以上的合法遗嘱在内容上存在冲突,法院一般处理原则是:
1、公证遗嘱一般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但笔者也观察到,《民法典草案》中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对于立遗嘱人真实遗嘱意愿、遗嘱自由的更全面考虑和保护。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被继承人将赠与他人财产又列入遗嘱,该财产是否认定为遗产
{裁判规则}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分遗嘱中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案情简介}
73岁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即由小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年初,老张与邓某登记结婚,随后立遗嘱指定邓某为其唯一的财产继承人,继承自己名下的房屋和为数不多的存款。2005年年底老张将房屋赠与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邓某则以自己是老张的合法配偶,手中持有老张亲笔书写的遗嘱,老张名下的房屋理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笔者提示}
遗嘱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只能对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为遗产。对于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根据物权变动的原理,该房屋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房屋不是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被继承人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因此产权人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在被继承人死后不能认定为遗产。
【法定继承】
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定继承采取的是按身份关系确定顺序的原则,但在同一顺序内部的分配,不以身份关系的远近确定,原则上均等分配。
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法》同时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有关继承的其他问题】
四、继承人请求分割共有物,是否有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属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索引}(2019)冀01民终13516号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继承之后的共有物分割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据的是最高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析产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陈述。虽然本案所涉争议财产已登记在二上诉人名下,但实际上该土地及房产来源于父母遗留的遗产,应当按照遗产进行共有物分割。依据是最高院关于父母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产证,并视为已有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虽然一人领证,但实际为共有,应当按共有物进行确认分割。
{笔者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规范的是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已被分割的情况下、继承人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
五、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后增值,分割时如何确定
{裁判规则}遗产继承人擅自处分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遗产因转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增值后的价值进行计算
{案例索引}(2009)甬仓民初字第2366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2010.3)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自公民死亡之时开始,但公民死亡时间与遗产分割时间并不一定是同一个时间,这期间,遗产的价值很可能因为市场因素发生变化或者遗产的表现形式发生变化而导致价值认定产生不同意见。如遗产继承人擅自处分应当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遗产因转化而增值的,在分割遗产时,应当按照增值后的价值进行计算。
六、被继承人有债务,继承人是否需要清偿
{裁判规则}被继承人生前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有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2009)民一终字第973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2010.4)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驾车肇事致他人财产损害形成的侵权之债,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之范畴。被继承人债务没有超出其遗产的价值,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占有遗产的继承人应为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责任;即使尚未占有遗产但未表示放弃继承的,也属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人,同样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之责任。
结语: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一方面,对于已逝的先人而言,死后化为一抔黄土;另一方面,因为生前没有思考财富传承问题,最终因各种原因引发了“继承者们”的重大考验。笔者认为,钱财万物,既属于我们,又不属于我们;也许当下属于我们,但又可能随时不再属于我们。对于已逝去的先人而言,最难释怀的或许不是生前“筚路蓝缕,艰苦奋斗”经历的“风雨天”,而是逝去后可能留下的“一地鸡毛”、“家散心不齐”的家族命运和结局。继承者们应当注意理性平和处理继承事宜,避免产生因“遗产大战”而关系决裂,甚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