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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api酱孩子随父姓被骂”热搜事件背后的姓名权
来源:岳阳分所 发布时间:2023-07-28 点击量:

一贯被认为是“独立女性”的网红“papi酱”,近日在微博上贴出了自己生娃后的照片,却不想因为孩子随了父姓,引起了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认为papi酱作为独立女性的代表,生下孩子后让孩子随父姓,严重破坏了独立女性的形象;也有一些网友认为这是papi酱自己的家事,孩子随父姓或随母姓不是衡量她独立女性与否的标准。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非这件事的热点本身,也暂不讨论如何才能称之为独立女性,先来聊一聊这件热点事件之后的姓名权。


一、什么是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二、父母是否可以任意给孩子选取或创设姓氏? 

(一)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二)案例索引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三)案情简介

吕XX与其妻张XX给其女取名“北雁云依”,在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户口。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四)法院观点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五)笔者心得

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其次,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离婚后,是否可以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一)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案例索引

(2017)吉0781行初9号

(三)案情简介

男方与女方离婚后,女方与他人再婚未经男方同意,将婚生女姓名进行变更。男方得知后,请求恢复其女原姓名。

(四)法院观点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五)笔者心得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他们的智力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可以对自己的姓氏作出选择,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无行为能力子女的姓名权,由其法定监护人协商决定。

3.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更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


四、名字被他人盗用、冒用,是否有权以侵犯姓名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法条索引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例索引

王春生诉张开峰、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0期(总第144期)

(三)案情简介

王春生在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学习期间,其代课老师张开峰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王春生同意擅自使用其身份证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王春生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俗称黑名单),受到严重经济损失。

(四)法院观点

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当事人因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申办信用卡并透支消费的侵犯姓名权行为,导致其在银行征信系统存有不良信用纪录,对当事人从事商业活动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重大不良影响,给当事人实际造成精神痛苦,妨碍其内心安宁,降低其社会评价,当事人就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笔者心得

我们由此可以得知,姓名权受到侵犯、导致名誉受损的情况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赔礼道歉只适用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故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其人格权利,否则权利人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来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亦无法律上的依据判令加害人对财产受损方赔礼道歉。


五、知名人士对于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何主张?

(一)法条索引

《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二)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号行政判决书

(三)案情简介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是世界知名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乔丹公司申请注册“乔丹”“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为商标并使用。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乔丹公司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亦损害了其姓名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观点

姓名被用于指代、称呼、区分特定的自然人,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重要人身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将其姓名进行商业化利用,通过合同等方式为特定商品、服务代言并获得经济利益的现象已经日益普遍。鉴于商标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故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享有在先姓名权的姓名注册为商标的,不仅会损害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而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自然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该行为在损害该自然人姓名权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笔者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在与上述有关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法院依法认定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


六、当他人利用网络侵害姓名权时,怎么办?

(一)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例索引

赵雅芝与上海琪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诺宝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总第227期)。

(三)案情简介

诺宝丝公司在与赵雅芝签订的《形象代言协议书》到期后,依然向其上海区域独家总代理商琪姿公司提供品牌代言人赵雅芝等六大明星为“VZI”产品制作的影响广告宣传资料。琪姿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赵雅芝的姓名、肖像等。赵雅芝起诉请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其姓名及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四)法院观点

上海市浦东区法院认为,诺宝丝公司未经赵雅芝同意,无权在双方协议约定期间届满后继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也无权授权他人使用,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原告作为影视明星,其姓名和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对其姓名权和肖像权造成侵害,侵权人应当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笔者心得

基于互联网技术,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要比过去更容易查证。本案的特点是,法院在认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时,综合考虑了被侵权人的知名度、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可提升该产品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对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可带来的实际利益、使用被侵权人姓名和肖像的时间长短、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范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据此判决较高的经济损失,贯彻了通过损害赔偿制裁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的制度功能。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姓名权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姓名,连贯着我们的一生,无论是教育、生活、工作都离不开它。回归到本次热点事件,“papi酱”因为一句话激起网络关于女权的大讨论,说明现代社会女权意识相当高涨,但其背后的本质不过就是要求男女平等。但男女平等并非将男尊女卑改造为女尊男卑,我们判断一对夫妻关系是否平等,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更加重要的方面,如家庭重大事情的决策权、男女人格是否平等等等。笔者认为,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不重要,孩子幸福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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