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一词起源于法国民法典[1] ,时至今日,国际贸易中不可抗力仍用法语词汇“Force Majeure”表示。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的免责条款。
对于不可抗力定义,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法律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我国则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相较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更明晰、直观且更具概括性。需特别注意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这三大特性应当被同时满足,才可认定相关事项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一、不可抗力条款设置要点
1、不可抗力情形覆盖范围
实践中各类突发状况层出不穷,由于不可抗力定义的高度概括性,合同当事人可能无法根据其定义对已发生的阻碍事件作出是否属于免责事项的准确判断,因此国际贸易合同中常以列举的方式对不可抗力事件予以明晰。
根据《ICC FORCE MAJEURE CLAUSE》(2020),推荐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下:
(1) 自然灾害或极端自然天气,如地震、台风、海啸、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等;
(2) 瘟疫、流行病;
(3) 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大规模军事动员;
(4) 内战,暴乱,叛乱和革命,军事政变或篡权,暴动,恐怖主义行为,破坏或海盗活动;
(5) 合法或非法的政府行为,如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发布法律规定,政府命令(如因“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等因素被禁止交易等)、征收或其他国有化行为、征用、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包括对象为货币在内的金融资本政策、贸易限制、关闭运河、禁运、制裁;
(6) 普遍的劳工骚乱,如抵制,罢工和封门,怠工,工厂和场所的占领;
(7) 爆炸,火灾,设备损坏,运输、电信、信息系统或能源的长期崩溃。
另请注意,当事人应结合具体交易模式及与之相关可能发生的风险,来对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删减。[2] 特别是在如今新冠疫情大流行及俄乌冲突激化的大背景下,在设置不可抗力条款时,应着重列举有关疫情与战争方面的不可抗力情形,且该列举应当明确具体。
2、通知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第79条第(4)款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该障碍对其履行能力的影响通知对方。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知道或本应知道该障碍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通知,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时,通知义务的履行非常关键。及时通知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能减少对方不必要的损失。
为了尽可能地保护未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在设置通知义务条款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时间限制:
第一,不可抗力通知应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理时间内发出。一定要体现出“应当知道”,否则容易给要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迟发通知的抗辩理由。该方可称其是很晚才知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因此其可不承担发出通知前因不可抗力给合同相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法条内表述,通知为“合理时间内发出”,但实践中,“合理时间”难以确定,每个人的理解皆不相同。因此,建议在起草合同条款时,明确该“合理时间”的期限,例如: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宜的14日内。
3、举证义务
想要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自然不是通知对方一下就可以不承担相应责任的。提供遇到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也是法定义务之一。因此,在合同条款设置时,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证明的内容也必不可少,这样也有效降低了滥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能性。
4、法律后果
成功适用不可抗力条力条款后,会有引起怎样的法律效果呢?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且有充足证据证明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无须为自身的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的效果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该合同是继续履行、延长、中止还是终止呢?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法律效果就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来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在事前确定的情形,则建议约定: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60天,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处置措施。
二、示范条款
以下为仅供参考的示范性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内容仍应根据自身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战争、政治动乱、水灾、干旱、台风、火灾、地震、爆炸、疫情、法律或政策变更、劳工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罢工、怠工、停工或蓄意破坏)以及因油、气、电、原材料的严重匮乏阻止卖方继续正常经营的事件;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如相关政府部门、代理、保险公司或船运公司。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不承担责任。但该方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4日内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3、宣称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降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或后果。否则,该方将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60天,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处置措施。
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水产品货物,B公司由于其与供应链下游的水产品加工企业C公司的买卖合同受疫情影响解除,遂主张解除A、B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并主张其基于不可抗力免责。为证明A公司主张的损失过大,B公司又提交了其于此后向他人购买同类货物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民法典》的规定免责,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该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或客观情况,导致该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且其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上述障碍或客观情况。本案中,A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系因疫情的原因造成,其应当免责。本院认为,本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3月27日至3月31日之间,合同签订时疫情已经开始流行,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A公司未履行涉案买卖合同,却在2020年7月另行购买了同类货物,A公司关于不履行本案合同系因疫情造成的主张与该事实相悖。因此,对于A公司提出的其应免责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四、总结
不可抗力条款几乎是每一个国际贸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正常情况下对合同的履行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然而一旦遇到不可抗力所规定情形,它将对各方的损益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合法、合理的设置不可抗力条款对保障各方利益至关重要。
[1] Guo Yanghui. The elements and criteria of force majeure. China Courts. 郭扬辉.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与判断标准. 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172505.shtml
[2] Li Yanshan, Ding Yuzhi. How to Seek Certainty in Uncertainty (III) - An Example of Drafting Force Majeure Clauses in Contracts. 李燕山、丁禹之. 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三)——以起草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为例.
http://www.east-concord.com/zygd/Article/20223/ArticleContent_2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