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关联交易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向来都是中介机构辅导企业IPO以及监管机构进行IPO资料审核的关注重点。关联交易占比过高,是否会成为企业IPO的障碍?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IPO对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定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二、IPO对关联交易的审核
2020年6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形成《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其中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做出明确规定:
问题 16
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 38
部分首发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向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50%以上,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答: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表明发行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但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
对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客户集中度偏高的,保荐机构应充分考虑该单一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是否为异常新增客户;客户高度集中是否可能导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疑虑,进而影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对于发行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发行人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充分说明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相关的业务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并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针对因上述特殊行业分布或行业产业链关系导致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况,中介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考量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二是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三是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四是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同时,保荐机构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上述客户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充分揭示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符合上述要求,一般不认为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从规则解读来看,监管机构对发行企业关联交易占比过高问题的审核重点,并不是交易占比是否超过某个数值,而是在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和必要性等方面,中介机构基于谨慎原则进行充分核查和信息披露即可。
三、案例
01、关联交易较高,闯关失败案例
(一)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环保“)——2021年9月,三轮问询后终止科创板申报
天地环保为浙能电力旗下专业从事环保综合治理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及固废处理业务。报告期内,天地环保向关联方采购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占同类交易比例分别为99.24%、98.03%、99.21%和 98.87%。天地环保从电厂取得发电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后进行综合利用,生产水泥掺合剂、混凝土添加剂、加气混凝土砌块等产品进行对外销售,并对剩余无法利用的固废进行无害化处理。报告期内,天地环保固废处理业务毛利占营业毛利的比重分别为 60.14%、69.57%、58.65%和 54.89%。
在第一轮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
(1)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2)从关联方取得固体废弃物关联交易相关业务的可持续性。
在第二轮问询函中关于固废处理业务提问:根据首轮询问的回复,不同区域的粉煤灰等固废处理市场差异度较大,相关价格可比性较低。2018年9月,对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江西省区域内10家非浙能电力旗下的燃煤电厂进行了调研,但回复未明确周边电厂固废处置价格的具体时点及价格变化情况,回复亦未明确向第三方销售粉煤灰的具体时点及调价情况。请发行人说明:
(1)按区域进行价格比较,并结合区域内调研电厂固废价格的具体时点及价格变化情况及幅度,说明是否能充分合理说明公司从关联电厂取得固体废弃物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签订 10 年长期固定价格合同的合理性及公允性;
(2)明确说明向第三方销售固废的具体时点及调价情况,并比较说明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02、关联交易较高,闯关成功案例
(二)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科技“)——2019年4月,三轮问询后成功挂牌科创板
石头科技的主营业务是研发和生产智能清洁机器人及其他智能电器。报告期内,石头科技与小米集团的交易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大,分别为 100.00%、90.36%和50.17%。小米通讯负责产品的宣传、销售工作,小米集团同时为发行人股东、最大客户以及分销渠道。
在第一轮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1)补充披露和小米的具体合作模式、交易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利益分配机制等,并结合小米与生态链其他主要企业合作模式的对比分析,说明小米与公司的合作是否符合小米模式的惯常商业逻辑;(5)详细披露公司销售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
在第二轮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1)请对比同类商品市场价格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明确对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共有专利的发明创造过程,各方投入的人员、资源等情况,知识产权由公司与小米共有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从技术角度分析并披露与小米共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升级改造是否主要依赖或受制于小米,公司自有品牌生产对小米是否存在技术依赖。
在第三轮问询函中要求发行人说明:请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产品单位成本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及对整体成本的影响、期间费用率尤其是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的比较及对期间费用的影响等实际因素,结合问题 4 的题干全面审题,量化分析与小米合作对发行人成本、费用、销售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三)问询函回复对比
在问询函的回复中,天地环保和石头科技的保荐机构都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提问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
1.说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3.方的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经常性关联交易具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偶发性关联交易不具有持续性;
5.公司的业务经营及持续发展与关联方不存在相互依赖;
6.未来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
最终,天地环保终止科创板申报,而石头科技成功挂牌科创板,可见关联交易占比过高并不一定会成为企业IPO的障碍,监管机构更关注的是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做出的解释是否充分合理,尤其是在注册制的审核模式下,对于关联交易的金额大小和占比多少,有了更大的包容和解释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