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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小哥电瓶车引爆客户爱车,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常德分所 发布时间:2020-08-01 点击量:

事件概述 

2022年3月11日广东惠州,一名代驾小哥的电瓶车在客户的轿车后备箱爆燃。事故发生后,诸多社会人士都关注一个焦点——车辆保险到底赔不赔?什么险种能赔?如果不赔的话,谁承担车主的损失?


 律师分析 

一、本事故涉及哪些民事主体?

车主、代驾公司、代驾人和保险公司。

二、车主给爱车购买的保险赔哪些?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都不会对本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付。因为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三责险,赔偿范围都是针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第三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本事故中车主的轿车本身就是受损车辆,并不存在以外的受害人或者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不会对车主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需要注意车主是否购买了车损险这种汽车商业保险,如果购买,那么车损险有可能对车主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车损险中,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火灾、爆炸、自燃(加投自燃险)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免责条款中明确指出,因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三、车主、代驾小哥和代驾公司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上图所示,我们可以了解到三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代驾公司和代驾小哥之间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背后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

四、代驾小哥和代驾公司需不需要赔?怎么赔?

本事故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侵权人自然是代驾小哥,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代驾小哥背后的代驾公司在此事故中需不需要先进行赔付?区分情形分析如下:

1、代驾小哥和代驾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代驾公司需要就本事故造成的损害先行向车主进行赔偿,后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代驾小哥追偿,代驾小哥不需要直接向车主赔偿。特别说明一下:《民法典》第1191条中的“用人单位”虽然是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借鉴而来,但其内涵和外延更广,不区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工作人员”也包括临时的雇佣人员,所以雇佣关系责任适用该条并无不当。

2、代驾小哥和代驾公司之间没有关系,代驾公司仅是提供中介服务,这种情况下,代驾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小哥作为侵权人直接向被侵权人车主进行赔偿,如果代驾小哥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本事故发生后将由第三方责任险先进行赔付。

关于代驾公司是否赔付问题分享另一个思路:案号为(2018)沪民申44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这样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民法典》第929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亿心宜行公司作为受托人提供的是有偿代驾服务,其指派的驾驶员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属于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至于亿心宜行公司系因雇佣关系抑或合作关系指派代驾驾驶员提供代驾服务,并不影响本案所涉法律关系的判定,也不影响其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责任。

3、如果本案中代驾小哥系“黑代驾”,那代驾公司无需进行赔付。“黑代驾”为了取得车主的信任方便接单,通常会穿着正规企业的代驾马甲,在网上购买可以调节公里数的计费软件,大部分车主难以分辨。这种情况下系代驾小哥的个人行为,代驾公司可以不承担本案事故责任。


律师建议 

1、完善代驾行业立法,明确监管主体,界定代驾从业人员资格、服务范围以及责任,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有了法律制度的约束,才会助力代驾行业更加良性健康地发展。

2、严格规范代驾服务行业,制定标准的代驾服务合同,加强对代驾人员的资格审查,完善培训考核机制,记录代驾人员的通勤设备,如果是三无电瓶车,强制代驾人员更换。

3、车主在需要代驾时请选择正规有营业资质的代驾公司或平台,不要选择“黑代驾”。

4、代驾人员购买电瓶车时,须详细了解电瓶车的维护方法和注意事项,避免发生因保管不当造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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