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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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困境与合规途径
来源:长沙总所 刑事业务部 发布时间:2023-11-22 点击量:

● 目次


1.引言

2.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现状

3.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面临的困境

4.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合规途径

5.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立法前瞻

6.结语


一、引言

数字资产,也称为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具有独特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这些资产可以是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艺术品、数字版权、数字游戏道具等等。[1]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支付和投资方式的普及,与区块链相关的虚拟货币获得了快速发展,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根据公安部披露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达310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2]但由于数字资产交易市场不成熟,缺乏中心监管、没有涨跌幅度限制、价格波动较大,目前又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等,实践中对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存在诸多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何在我国的政策背景下合法地处置涉案数字资产,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数字货币为对象集中探讨刑事案件语境中数字资产处置的相关问题。


二、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现状


(一)案件涉及的数字资产主要类型

公安部2020年7月30日官网显示,公安机关破获了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涉案金额逾400亿元。[3]2022年1月14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二级巡视员孔长青向记者表示,2021年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网络黑灰产,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通道,全国共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4]2023年7月18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将某跨境网络赌博案主犯依法送审,参赌人员交易全部用虚拟货币结算,涉案流水达4000亿。专案组成功锁定并将价值1.6亿美元的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冻结。2022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对部分冻结的虚拟货币依法没收。该案成为全国首例经法院判决没收的虚拟货币第一案。[5]

从2022年刑事案件涉及的虚拟货币种类来看,主要包括USDT、ETH、BTC等。其中USDT(泰达币)涉案比例最高,占据了绝对主力位置。USDT是在一系列不同的区块链中发行的,如:OMNI-USDT是基于BTC(比特币)网络的OMNI协议、ERC20-USDT是基于ETH(以太坊)网络的ERC-20协议、TRC20-USDT是基于TRON(波场)网络的TRC-20协议。USDT(泰达币)是Tether公司推出的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稳定币的一种,它与美元稳定在1:1的比值,并且它能和所有的虚拟货币自由兑换,这样稳定币就成了虚拟货币世界与法币之间的桥梁。[6]USDT作为使用最为广泛的稳定币,一方面起到了法币入金媒介作用,涉案人会使用法币购买USDT,然后再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另一方面,由于其价值相对稳定,也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或转移非法收入等用途。


(二)目前涉案数字货币的处置方式

当前,公安机关将其取得犯罪嫌疑人授权的虚拟货币,以及法院司法审判没收处置的虚拟货币,大都通过委托民间的企业进行代为处置。民间企业在处置虚拟货币的过程中,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是受托公司利用在虚拟货币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将委托处置的虚拟货币直接卖给承兑商,即在虚拟货币交易所注册成为商家,利用虚拟货币市场的实时价差,通过买入卖出赚取价差的经销商。承兑商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给受托公司。受托公司在扣除服务费后再转给委托机关或其指定的账户。

二是受托公司在深圳、广州等地,找到一些拥有大量现金的买家(多为“地下钱庄”),将虚拟货币卖给这些买家,买家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受托公司在扣除服务费后,将现金交由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指定的当地财政部门。

三是受托公司跟境内外贸公司合作,要求外贸公司跟境外公司合谋,通过虚构出口贸易的模式,由境内的外贸公司发空包裹、或者提供虚假的跨境技术服务,让境外公司依照合同汇款,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外管局进行结汇,进而兑换成人民币。受托公司在扣除服务费后再转给委托机关或其指定的账户。


(三)目前涉案数字货币处置存在的风险

目前公安机关取得犯罪嫌疑人授权的虚拟货币和法院司法审判罚没处置阶段的虚拟货币,无论采取以上何种方式都属于未经过司法评估手续就委托给一些营业范围不匹配的科技公司代理处置虚拟货币,而且各地在处置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规定不具体、执行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1、受托公司客观上存在非法经营的风险直接影响到处置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受托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经营“虚拟货币处置”业务。而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明确定性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故参与代处置虚拟货币的相关公司理应先履行前置审批获得资格,方可开展业务。

2、相关政府机构的操作风险。境内的司法机关在没有履行司法评估手续的前提下,就将虚拟货币交由没有处置权限的“科技”公司到境外处置,程序上存在重大司法瑕疵。处置过程不可控,倘若在境外处置的过程中出现纠纷,无法及时收取对应的外汇,则造成处置资产发生损失。

3、处置过程中被其他非法活动利用销账风险。由于大量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资金,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所上承兑商(OTC)购买虚拟货币来完成销赃,一旦承兑商没有识别出来是赃款资金,就间接帮助了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犯罪分子完成了销赃。此外,使用“地下钱庄”等灰色渠道的,涉嫌触犯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4、现行处置方式存在相关经办人员后续面临追责的或有风险。违反国家监管政策规定受托公司处置虚拟货币的交易对象多为境内的中国居民,且以人民币直接结算。该处置路径实质上间接助长了境内虚拟货币的炒作,与当下国家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和现行政策相违背。

5、造成财产流失的风险。绝大多数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往往是没有进行任何司法鉴定、司法评估等规范程序,只是简单采用受托公司推荐的某交易所当日成交价作为计价的依据。而交易所的控盘现象在大资金的庄家手里存在较大的可操作性,这就导致司法处置的价格基准也是个问题,使得最终变现回归国库的处置资金数额有一定的损失风险。

6、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风险。如受托公司通过灰色渠道来进行变现,或外贸商家通过以非真实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进行变现,向外管局申请结汇的,违反了外汇管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已明确规定,“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面临的困境


(一)数字资产处置缺乏法律及相关政策支持

自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各类虚拟货币及衍生业务活动诞生以来,我国相关政策及法律基本对其保持了谨慎态度,出台了一系列对其予以规制的政策、法规。如2021年9月15日由中央人民银行牵头包括“两高”、公安部在内多个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活动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由此给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处置带来很大的障碍,司法机关难以通过合法、权威的渠道对查扣、没收的虚拟货币进行变卖、拍卖。


(二)数字资产的委托处置缺乏公开透明性

目前公安机关对虚拟货币处置的主要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也就是说被冻结的财产在经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出售。但面临的困境,一是虚拟货币能否认定为财产并受到民事、刑事法律保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二是目前政策法律如前述《通知》文件,已经将所有涉及虚拟货币的兑换、中介、定价等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即全面禁止了虚拟货币相关的渠道服务。因此,涉案虚拟货币无法在国内通过公开变卖、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此,公安机关主要基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变卖虚拟货币。然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处置程序缺乏公开、透明的问题,由此极可能导致寻租、赚取差价、贪腐等不规范现象发生。比如江苏盐城PlusToken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申请由其委托第三方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虚拟货币,但售价远低于当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


(三)数字资产扣押、冻结和移送缺乏稳定性

第一,市场价格的波动大。数字资产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波动性,其价格波动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供需、政策调控、投机情绪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在极端情况下,价格甚至可能出现暴跌。

第二,部分数字资产存在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不同数字资产在市场上的被接收度、受欢迎程度不一样,加上数字资产交易市场相对不成熟,导致部分数字资产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从而需要承担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在实际操作上,数字资产扣押方式遇挑战。涉案数字财物的扣押行为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对涉案实物、银行账户资金、股权扣押行为。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交出数字货币的密钥,侦查机关破解密钥难度大,无法实施扣押。

第四,数字资产存在黑客攻击和技术风险。比如虚拟货币存储在数字钱包中,如果数字钱包被黑客攻击,虚拟货币可能被盗取,投资者需要承担资产安全风险。同时,虚拟货币技术本身也存在风险,如区块链技术的不稳定性和安全漏洞等。

第五,数字资产移送流程难通畅。如何移送,采取何种手段保管可以保证涉案数字资产的安全等,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且数字资产的现实价值性及匿名性,使传统的保管方式起不到完全控制的作用,司法机关保管数字资产须由经办人掌握私钥,这如同将现金交由经办人保管一样,与目前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相冲突。


四、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合规途径


(一)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

目前针对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没有明确的、直接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但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300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对涉案财物的变卖、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暗箱操作。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此外,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4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二)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几个关键问题

尽管虚拟货币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中仍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但必须面对的现实是虚拟货币本身确实具有财产属性,且事关涉案各方的权益,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快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政策和法规制定,确保虚拟货币的处置程序合法、公正、透明。结合实践情况来看,涉案数字资产处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明确数字资产可以成为提前处置的对象。由于数字资产的市场机制并不成熟,因此存在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加上数字资产的长时间扣押存在被黑客攻击等技术风险,因此选择合理时机对涉案数字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对于最大可能地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合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都有重要的作用、意义。同时,在法理依据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也有可以作为参照的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

2、数字资产处置应当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尽管虚拟货币虽然没有被我国法律认可,但其在客观上具备财物的属性,参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由此,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提前处置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对其进行处置。

3、处置程序中辩护律师应当介入。辩护律师应当介入涉案数字资产的处置过程,其作用在于:一是法律风险控制。涉案数字资产处置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辩护律师能够帮助提前了解法律风险,提供风险控制的方案,避免不必要损失。二是对处置过程进行见证,确保处置的公开透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涉案财物的变卖、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暗箱操作。因此,律师参与涉案财物处置过程,有利于促进虚拟货币处置的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三是起到交易审核和确认作用。刑事诉讼中很多情形下,当事人都处于羁押状态,对涉案物品处置难以直接参与,辩护律师接收委托参与处置,能够起到交易审核和确认,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虚假交易和非法交易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4、应当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办案机关委托处置涉案数字资产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处置过程缺乏公开与透明,为数字资产的不当处置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需要引入一些具有数字资产业务经验并且有一定财产担保的专业机构,设立专门的数字资产处置机构名库。对专门的数字资产处置机构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求:一是专业性,要求专门机构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和管理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经验,能够更好地保障处置的安全和效率。二是流动性,专门机构应有广泛的用户群和流动性,能够更快速地完成虚拟货币的处置,并且能够以较优的价格进行交易。三是价格公正性,专门机构应有市场竞争和价格发现机制,能够确保处置过程的公正性和价格合理性,避免因处置价格偏低或过高导致的争议。四是安全性,专门机构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手段,能够确保处置过程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避免因操作不当或信息泄露导致的风险。据悉已有境内企业控股的关外备案特许经营主体在边境合作中心设立的境内关外机构,持有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行政监管机构所颁发的可合法开展数字资产司法评估与处置及其相关业务的牌照,可为境内司法机关处置虚拟货币提供跨境一站式的数字资产司法评估与处置服务,保证了承担代处置安全透明且可追溯,不但具有高度可靠性且合法合规。


(三)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流程

专门的数字资产处置机构对数字资产处置的一般流程如下(如图所示):

1、拟实施数字资产处置的相关政府机构会同数字资产处置机构,按照罚没资产司法处置评估的一般性流程履行相关数字资产处置的前置审批和司法评估工作;

2、相关政府机构与数字资产处置机构签订代处置委托服务协议;

3、相关政府机构及数字资产处置机构就数字资产处置事项及司法评估文件汇总上报至外汇管理局备案;

4、开立数字资产处置专户。数字资产处置机构根据经外管备案的数字资产处置及司法评估文件的要求(确保一致),按规定在专用IT系统中为相关政府机构开立数字资产处置专户;

5、相关政府机构将拟处置的数字资产打入在数字资产处置机构开设的数字资产处置专户;

6、数字资产处置机构参照境外交易所实时市场牌价与数字资产司法评估要求,择机减持并将数字资产兑换为外汇或离岸人民币,保证处置过程的安全透明可追溯,并将交易冲击成本控制在要求的波动范围内(具体波动范围由数字资产司法评估文件规定);

7、数字资产处置机构将处置所得款项定向汇入经外管局备案的数字资产处置责任机构的境内外汇结算专户;

8、数字资产处置责任机构负责办理结汇手续,扣除相关费用后上缴国库或地方财政专户,完成后续处置事项;

9、数字资产处置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处置业务开展情况,相关部门对数字资产处置流程进行监督,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相关部委。

数字资产处置的一般流程图


五、刑事案件数字资产处置的立法前瞻


(一)域外数字资产(虚拟货币)处置的相关情况

全球范围内,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和监管模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国家完全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有的国家对其进行严格的许可和监管,有的国家则采取相对宽松或中立的态度。据中国经济网的消息,欧盟批准首套加密货币监管规则《加密资产市场法规》,预计2024年7月实施。在此之前,该行业发生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丑闻,包括美国大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FTX的倒闭和稳定币TerraUSD的崩溃。《加密资产市场法规》旨在提高透明度和打击洗钱,也包括对稳定币的监管,稳定币通常与硬通货或黄金等商品挂钩,这使得它们的波动性低于普通加密货币。根据《加密资产市场法规》,想要在欧盟27个成员国发行、交易和保护加密货币资产、代币化资产和稳定币(波动性低于普通加密货币)的公司必须获得许可证。欧盟各国财政部长同意了一项要求,即从2026年1月起,无论转移的金额多少,服务提供商都必须获得加密货币资产的发送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对于欧盟新规,有加密货币公司表示,他们希望监管更具确定性,要向各国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效仿欧盟规则,还要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为跨境活动制定全球规范。[7]

东南亚正成为加密货币企业家和投资者寻找高增长初创公司的目的地。其中,泰国和越南是发展较好的两个国家,而印度尼西亚,特别是巴厘岛地区,则是因为签证的便利吸引了从业者。根据印度尼西亚贸易部的统计,2021年前5个月,该国共有超过650万人交易过加密货币,远远超过交易股票的220万人。加密货币交易量从2020年的44亿美元,增长至2021年前5个月的250亿美元,增长率达470%。[8]我国香港地区今年开始的新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已于2023年6月1日生效,允许散户交易加密货币,并对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提供了合规的监管路径。


(二)我国的立法构想

在数字货币席卷全球的时代,无论接受与否,我们都难以拒斥新技术所带来的革新。尽管我国目前法律不认可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其作为商品的财物属性并未消失。基于现实的需要,我们可以设立处置过程中的数字资产司法评估委员会,公司与理事会的组织架构形成混合治理模式,配备有专业高效IT系统,制定相应的处置制度和流程,确保数字资产获得合法合规的价值评估,并形成完整独立的司法评估与监管体系。

1、制定数字资产价值评估规范与标准。在确定评估标准时,应当根据虚拟货币的特点和市场规律,选择最能体现虚拟货币流通性和公允性的标准,如以国内外知名、规范、安全的交易平台为参考,并在必要时进行加权平均或区间取值。在保证评估客观性和公正性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加强对评估数据来源、过程和结果的审核、监督和问责,并及时公开透明地向各方利益主体披露相关信息。在处理评估异议和争议时,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告知其提出异议、复核、复议或诉讼等救济途径,审理其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裁决。

2、制定数字资产变现标准和程序。数字资产变现标准和程序需要考虑到如何选择合适的变现渠道、如何保证变现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如何处理变现结果的分配和归属。在处理变现结果的分配上,如何充分尊重和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告知其提出异议、复核、复议或诉讼等救济途径,审理其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裁决。


六、结语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资产将逐步进入我们每个人的财产视野。刑事案件中涉案数字资产涉及到各方的重要权益,在目前没有专门的处置流程规定情况下,一方面需要主管机关加快立法进度,堵住制度漏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司法机关对数字资产的处置应当更加规范化的进行,提高处置的公正性、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涉案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充分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董高静,孙娜和王保平,《数字资产的概念辨析、估值技术与应用策略》,载《财务管理研究》2023年第10期,第68-70页。

[2]大众新闻,SAFEIS安全研究院发布《2022年涉虚拟币罪研究报告》

https://m.163.com/news/article/HR79KNCN00019UD6.html,2023-01-16,最后访问日期2023-11-21。

[3]经济犯罪侦查局,公安部指挥破获首起以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政府信息公开

https://app.mps.gov.cn/gdnps/pc/content.jsp?id=7458496,2020-07-30,最后访问日期2023-11-21。

[4]封莉,打击虚拟货币洗钱 公安机关2021年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中国经营网

http://www.cb.com.cn/index/show/zj/cv/cv135149291269,2022-01-15,最后访问日期2023-11-21。

[5]平安湖北,湖北公安|涉案金额达4000亿元,涉案人员逾5万人……湖北警方历时两年破获一起特大跨境赌博案,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2131034088490953&wfr=spider&for=pc,2023-11-10,最后访问日期2023-11-21。

[6]See Antonio Fatás,The Economics of fintech and digital currencies,London: CEPR Press,2019,p.66.

[7]任重,外媒:欧盟批准首套加密货币监管规则 预计2024年7月实施,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6185441507218333&wfr=spider&for=pc,2023-05-18,最后访问日期2023-11-21。

[8]澎湃新闻,海滩、比特币与数字游民背后:东南亚为何成为Web3.0热土?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6582011439530552&wfr=spider&for=pc,2023-05-22,最后访问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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