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正式发布。
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前进方向,《公报》内容既是对新时代以来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的总结,更是对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引。广大律师,尤其是刑事领域律师需要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自身政治素养,了解司法领域改革动向。
一、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01“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
我国实行“捕押合一”的模式,逮捕是法定的强制措施,羁押是逮捕的必然后果。这容易导致存在未决羁押率过高、未决羁押时间过长、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等问题。《公报》内容无疑显示了未来刑事司法程序合规性进一步提升,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进一步保护,也是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力回应。
02“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我国律师辩护率曾长期徘徊在20%到30%左右,这无疑不利于被告人权益保障。从2017年开始,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断提升。此次《公报》对刑事案件辩护率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一方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进一步提升将有利于保障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其配套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制度为年轻律师提供了参与刑事辩护的途径,有利于刑事律师队伍专业化建设。
03“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现阶段,刑事案件中轻微案件频发,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帮信、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判处刑罚。这类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在回归社会时往往会遇到前科报告制度、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办理入职时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国家公务员资格审查时对两代或三代人无犯罪记录等各种阻碍。这些阻碍不仅不利于帮助他们真正回归社会,反而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二次犯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无疑有助于正确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帮助此类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更好融入社会。
二、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优化了执法司法各环节流程
01“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长期以来,对“反向衔接”重视不足,不刑不罚、应移未移、应罚未罚问题突出。本次《公报》提及完善衔接制度,将督促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本质上有利于厘清罪与非罪的界线,让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社会有序运行。
02“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以来,执行联动化、信息化成果,执行难问题有所缓解,但依然受执行人手不足、执行程序不畅、被执行人不配合的困扰。本次《公报》中两次提及执行权,并把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改革提上日程,这意味着执行权进一步深化分离,甚至可能会从法院剥离,从而一定程度改善执行难的问题,让更多的裁决得以迅速有效执行,司法的权威性得到保护。
三、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及企业家的保护力度
01“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持续提升,占比增至93.3%,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民营企业受限于发展和管理水平,内部制度不够完善,内部流程不够清晰,也容易产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问题。《公报》这一举措,配合新《公司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帮助厘清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促进民营企业规范运营,减少民营企业内外部法律风险。
02“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民营企业发展过程既存在公权力介入缺位,又存在公权力过度介入问题。一方面,个别案件中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存在“厚此薄彼”现象,从重打击国有资产流失,忽视民营资本权益被侵犯;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机关滥用刑事公权力插手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问题。这都将给企业带来极大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伤害当地营商环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本质是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做到民间与民企、民企和国企、民企和政府之间,站在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调动民营企业经济建设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四、二十届三中全会针对重点领域违法犯罪开展进一步治理与打击
01“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开启了全国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标志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公报》此次重提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体现了我国打击黑恶势力决心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未来将在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未成年涉黑涉恶犯罪等多个方面重点打击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02“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严肃查处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加强诬告行为治理。”“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
不正之风和腐败互为表里、同根同源、一体同生。从近些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大额腐败案件往往起源于小额的作风问题。《公报》提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立意通过塑风正气从源头治理腐败问题。其次,《公报》提出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意味着地产、金融等领域反腐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同时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也将改变我国“重受贿轻行贿”处罚结构。再次,《公报》中特别提出要加强诬告行为治理,体现了我党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信访环境的决心,让反腐行动不成为中伤他人,打击报复的工具。最后,《公报》将反腐问题落实到了立法层面,通过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落实监督监察职能,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打击跨境腐败问题。
结束语
循大道,至万里;秉初心,谋远图。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顺利召开预示着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将迎来新的序曲,谱写新的篇章。此次《公报》亦对我国法治建设描绘了新的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刑事领域中更进一步保障了个人权益,优化了司法流程,保护了民营经济,打击了重点领域犯罪。这也要求我们广大律师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响应党中央号召,提升自身专业素养,更加主动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更加坚定地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