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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实务问题
来源:郴州分所 发布时间:2024-12-10 点击量: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自古就有民不与官斗的思想,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后,明明感觉不合理,但因其受固有观念的影响,总是犹豫着是否要去法院起诉,等到其徘徊犹豫想清楚之后,去法院起诉,结果被法院告知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没有立案的,法院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今天,结合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来探讨一下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问题。


一、何为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专属于《行政诉讼法》中的特有名词,它跟民法中的诉讼时效及刑事诉讼中的追诉期限制度不同,《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某一段特定期间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超出该特定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专门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在司法实务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无法区别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经常容易把二者混为一谈,尽管二者看起来有相似之处,都需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其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要知道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上的专有概念,起诉期限虽源自于诉讼时效,但又与诉讼时效有明显区别,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中,即起诉期限是由程序法作出的规定,人民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属于法院主动审查的事项,如果超过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权利,即丧失起诉权,对于超过起诉期限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是由实体法作出的规定。人民法院并不会主动依职权审查诉讼时效,如果对方抗辩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则会依法拒绝保护,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则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只有具有法定事由经人民法院决定才可扣除或延长期限;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便可中止、中断和延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最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自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即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知道行政行为但并不知道该行政行为会对其权利造成侵害的,起诉期限也已经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主张诉讼时效问题时,法院不会主动进行审查并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判断,需要当事人主动主张。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也并不丧失诉权,只是起诉后对方当事人可以此理由抗辩。而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原告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如果行政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后再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其他法定事由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即超出起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丧失了诉权,法院对起诉是否超过期限进行主动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同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事由,仅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规定了可能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何时起诉,起算日期该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行政相对人对于原行政行为不服的话,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原行政行为经过复议,那么起诉期限就变成了十五天。所以,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了复议,就需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就会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丧失起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中的规定需要我们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就是关于一般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该如何理解?实务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通常会出具文书,通常情况下,该文书完成送达,就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需要结合相关证据或者常理来判断。第二,此条款中规定的特殊的起诉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作何解释?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会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内容,此种情况按正常的起诉期限计算时间即可,但是也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告知行政相对人,以至于行政相对人一直无法知道作出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无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样就无法计算起诉时间。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就规定了这一特殊规定,即确定一个最长的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到了某一个时间节点后,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都不能再提起诉讼。此条的特殊规定就是基于实务中的这一特殊现象而设立的最长的期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应予扣除的规定,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等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的情形。当事人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所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自身放弃通过法定的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而选择信访途径从而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故而此段期间不应予以在起诉期限中予以扣除。


四、相关案例解析

(1)刘XX针对XX政府向XX房管局出具的证明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该证明载明“XX村居民陈XX于XX年经XX人民政府同意修建住房,符合场镇规划,修建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同意使用”,从被诉行为内容来看,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该最长起诉期限为不变期间,无论什么原因,都不发生扣除、延长。本案被诉行为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刘XX于2018年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据此,一审裁定驳回刘XX的起诉,二审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2)申请人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以XX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XX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XX市政府告知系其他村民拆除,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直至2015年12月25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其房屋系XX区管委会拆除,进而提起本案之诉。申请人在案涉房屋拆除后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与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具有密切联系,该期限利益不应当因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申请人自2010年9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至2015年12月2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新的证据之间的期间依法应当扣除。在获取新证据之后,申请人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具有合理性,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结语

不同的行政诉讼类型,起诉期限的适用标准也是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如果想要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前提是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但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你同样丧失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当事人行使权利一定要积极,切莫因期限问题错失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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