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中彩礼纠纷的问题过于普遍,而已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彩礼纠纷使得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具有必要性。判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时要考虑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情况、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双方过错以及彩礼的范围等因素。要科学厘定彩礼的范围,将孕育情况和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判断彩礼是否返还核心事由,将结婚登记与共同生活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同时不宜过于强调双方过错在彩礼返还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彩礼纠纷;彩礼的范围;共同生活;结婚登记
一、彩礼返还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1、彩礼返还纠纷现象普遍
彩礼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六礼”婚姻制度,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相当于现在的彩礼。彩礼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每一个中国家庭。即使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传统婚约制度,但彩礼这一习俗却被保留了下来并沿用至今。在当下,只要谈婚论嫁必然绕不开彩礼这个话题。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彩礼的数额也迅速增长,攀比之风盛行,高额的彩礼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巨大压力,也有了返还的需求。另一方面,当代人的思想观念正在逐渐转变,从前的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已经过时,很多不再认为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2024年上半年的离婚登记达到91.7万对,同比增长率高达6.2%,其中以年轻夫妻的离婚率为最高,而出现彩礼纠纷的,恰恰也是那些结婚在两年以内,夫妻共同财产容易区分的年轻夫妻。在北大法宝中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共计可以搜索到191792份判决书。正常而言,即使彩礼数额再高,只要夫妻双方能在结婚前达成一致,并且此后感情顺利也不会产生彩礼返还的纠纷。同样的,如果彩礼数额较低,即使离婚了也不一定会产生纠葛。因此,由于彩礼数额的上涨以及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彩礼返还纠纷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
2、彩礼返还纠纷处理无详细的法律指引
法律的滞后性在彩礼纠纷中同样存在,相对于彩礼返还纠纷的繁多,现有的法律规定简直是杯水车薪,完全不足以处理实务中的彩礼返还纠纷。新中国的婚姻法从1950年开始,发展至今已过70余年,经历了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衍生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等法律文件,然而彩礼二字在其中出现的次数屈指可数,仅仅提到了部分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即使最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彩礼纠纷司法解释》)一共也只有七条条文,“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概念模糊、彩礼范围的不明确,彩礼返还的规则不明确等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因此彩礼返还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二、彩礼返还纠纷存在的司法困境
前文已经提及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彩礼返还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彩礼的性质和范围模糊以及彩礼的返还规则不明确两个方面。
1、彩礼的性质不明确
我国作为一个民族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婚姻习俗不同的规定,因此对于彩礼性质的理解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我们可以初步推定彩礼具有两大性质,一方面是以结婚为目的,另一方面是依据习俗支付。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言,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予,但是究竟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还是以离婚为解除条件并不明确。如果以结婚为生效条件,一旦双方登记结婚就已经实现了支付彩礼的目的,后续夫妻双方再因其他原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彩礼并不应当返还。如果以离婚为解除条件,那么支付彩礼后,直到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之前,彩礼都不应返还。但不论采取哪种观点还是存在不足,因为彩礼区别于普通的赠予合同,因受制于熟人社会的舆论压力以及婚姻市场的竞争压力,彩礼给付具有软强制特征。同时以结婚为目的中的结婚究竟是要满足形式上的登记结婚还是满足实质上的同居并不明确,如果以登记作为判断标准,部分偏远地区未达法定年龄即结婚的情形则无法处理。依据习俗是指在支付彩礼时要以当地具有相应的彩礼习俗为支付的前提。但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习俗各有差异,再结合其软强制性的特征,很难认定习俗在支付彩礼的过程中占到多大比重。同时有些地区的习俗本身就存在问题,如“一动不动,万紫千红”前者指彩礼需要包括汽车和房产,后者指代一万张5元面值钞票和一千张百元面值钞票,此习俗因为涉及的彩礼数额过高,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符合习俗支付但又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其是否属于彩礼。
2、彩礼的范围模糊
《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既通过正向肯定的方式,认为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也采取了反向列举的方式,排除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被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虽然该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彩礼的范围,但仍存在不足之处。男女之间的亲密关系,通常都会经历恋爱关系、订婚、举行婚礼、登记结婚几个阶段。在此期间,双方会互相赠予各种财物礼品,有频繁的金钱往来。双方初次见家长时的红包、订婚时的“三金”“五金”、举行婚礼的花销、收取的礼金等是否为彩礼都不明确。虽然司法解释认为认定彩礼要考虑给付财物的目的、给付时间和方式、给付人和接收人、财物价值等。但首先目的二字具有很强烈的主观性,很难从客观上推断出一方给付另一方财物是出于何种心理。其次虽然说明了要考虑给付时间、方式、给付人等信息,但是以什么时间节点作为分界线并不明确,如果要以订婚为时间点,未举行订婚仪式则无法判断;如果要以登记结婚为时间点,许多人仅有实质婚姻,并未登记。给付人和接收人因素同样存在不明确的情形,无法以夫妻一方或者其父母进行支付或接受而判断其是否属于彩礼。第三条两次提到了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但价值不大缺乏客观的评判标准。不同地区之间对于同样价值的财物存在不同理解,例如2000元在上海可能算日常性消费,但在西北偏远地区则算得上价值较大的财物;价值不大的财物在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之间也存在不同理解,同样以2000元为例,富人家庭可能觉得不值一提但对普通家庭而言仍是一笔较大财物。这种地域和家庭上的差异导致价值不大的财物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决断。日常性消费同样存在上述争议。总的来说虽然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范围做出了限定,但仍应当进一步进行细化以便于司法实务的裁决。
3、彩礼返还缺乏系统的规则
彩礼除了本身的范围不确定外,按照何种规则返还亦无明确标准。《民法典》第十条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天价彩礼会因价值过大违背公序良俗,但传统的彩礼返还规则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在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适用习惯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有正当的法律依据。传统习惯主张“男方悔婚,彩礼不返还;女方悔婚,彩礼返还”或者“男方悔婚,彩礼不退;女方悔婚,彩礼退一半”。此规则看似明确了彩礼返还的规则,但过于简陋,不足以应对司法实务中复杂的情况。传统的规定仅考虑悔婚这一因素,将悔婚与彩礼返还的比例直接挂钩,忽略了个案中的差异,同时也没有提及双方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大小等因素,存在“一刀切”的嫌疑。如果一方在感情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如婚前出轨等现象时,另一方由于心灰意冷提出悔婚,再按照以上习惯来决定彩礼是否退还则明显有失公平。因此传统习惯在彩礼退还纠纷中可以用作参考,但不能完全凭此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提到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可以请求按习俗返还彩礼。虽然相较于传统习惯更加合理细致,但其实操性仍然有待加强。首先,对于部分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已具有实质婚姻或因其他原因已经举行婚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夫妻来说,无法适用登记结婚来判断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其次,即使登记结婚了,无法确定究竟以共同生活多长时间为限来判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再次,婚前给付究竟是指登记婚还是事实婚不明确,如果以登记婚来认定则同样面临前述障碍。最后,是否单纯由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客观上不好判断。《彩礼纠纷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判断彩礼返还需要考虑到的各种因素诸如孕育情况、共同生活、双方过错等,但描述比较笼统,实操性有待加强。
三、彩礼返还规则的完善
结合《彩礼纠纷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影响彩礼返还的几个因素分别是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情况、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双方过错以及彩礼的范围。我们应当明确不同因素在彩礼返还规则中有何影响,完善彩礼返还的规则。
1、将孕育情况和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核心事由
将孕育情况和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判断彩礼返还的核心事由是基于各方利益保护的考量。婚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繁衍后代,女方也因妊娠、分娩和抚育子女承受更多客观的生理风险、心理压力和身心付出,因此彩礼返还应当虑及女方孕育情况。在出现彩礼纠纷时,如果女方已经生育了子女,承受了因生育带来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彩礼就不应返还。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也应当如此,如果夫妻结束共同生活时其子女不满两周岁,女方原则上可以按照《民法典》1084条的规定直接取得抚养权,此时如果不返还彩礼,更好的经济条件能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将彩礼留在女方手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而带来的风险。如果女方怀孕后出现流产情形,彩礼也应当不予返还或者减少返还的比例,一方面流产会对女方的健康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生育功能减退;另一方面流产也会给女方带来消极的社会评价甚至影响其再婚。此时保留彩礼能对其做一定程度的补偿。
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支付彩礼花光父母亲所有积蓄,二是为了支付彩礼借款而后无力还债。此时应当返还是为了保障男方及其家庭最基本的生存权益。是否导致生活困难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认定,如果彩礼的支付导致男方家庭不足以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则应返还全部彩礼;如果仅导致男方家庭生活质量下降,但并未危及其基本生存权益时,还需结合其他要素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如果同时出现已经孕育子女并且支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时,可以采取退还一半彩礼的方式,既能保障男方家庭的生存权益,又能兼顾子女成长所必要的支出。
2、将结婚登记与共同生活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如果考虑前述因素不足以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时,我们可以进一步考虑结婚登记与共同生活的情形。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一共可以组成四种不同的情形,分别是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在分析各种情形的彩礼返还情况前,应当明确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的标准。结婚登记毋庸置疑是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应当以两年时间为标准。《民法典》1079条规定了夫妻准予离婚的重要情形之一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据此可知两年时间是判断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标准,那么共同生活两年以上也能说明夫妻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和意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其同时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根据当然解释可以推导出双方未登记结婚并未共同生活的应当返还彩礼。根据《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有共同生活,彩礼只存在不返还和按比例返还两种情形,并不存在全部返还的情形。由此可知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实质婚姻相对于形式婚姻而言具有更重要的参考因素。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比例越低甚至不应返还,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越短,彩礼应返还的比例越高。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只有彩礼数额较高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才需要考虑是否返还,而在未办理结婚但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不要求彩礼数额过高即需考虑返还。结婚登记可以作为保留数额较少的彩礼的依据,在彩礼数额过高时,女方可以据此主张减少彩礼返还的比例。
3、双方过错在彩礼返还中不应过于强调
过错是指一方出现悔婚、家暴或出轨等情形。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是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出现的,即使男女双方均没有过错,单纯地因为性格不合而主张离婚,同样有权主张返还彩礼。由此可知过错并非产生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如果过错发生在结婚前,即一方为了婚约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而另一方却悔婚,此时的情形类似于合同订立前一方为了促成合同付出时间和金钱而另一方最终拒绝订立合同的情况,可以参照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追究过错方的责任。当过错发生在婚后,即一方出现了家暴出轨等行为导致双方走向离婚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已经规定了此时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需将此过错纳入彩礼纠纷中。如果在个案中无过错一方既主张损害赔偿又在彩礼返还纠纷中主张过错一方的过错,会导致这一过错事由被重复评价,不符合基本的法理。彩礼返还纠纷本就因涉及各方各面的因素而充满不确定性,在彩礼纠纷中强调过错会使得彩礼纠纷变得更加疑难。因此对于这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救济的因素不宜再在彩礼返还中过于强调。
4、科学厘定彩礼的范围
即使确定了彩礼返还的比例,也要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彩礼才能确定彩礼返还的最终数额,因此科学厘定彩礼的范围也是彩礼返还中的重要一环。彩礼范围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司法解释中其他价值不大财物的标准不确定,二是相关法律法规未提及见面礼、“三金”、举办酒席收取的礼金等无法认定。价值不大的判断标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决定,应当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加以区分,可以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价值不大也可以参考刑法的规定,刑法中盗窃罪对于数额较大财物的认定是1000元~3000元以上,换言之1000元~3000元以下可认定为数额不大,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加以确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可以取每月最低生活费标准和盗窃罪中数额较大财物标准中的较小者,此种做法更有利于维护支付彩礼一方的权益。因为当其主张两种标准之间的差额时,往往是由于生活水平较低。见面礼通常是男女双方在首次见对方家长时都会收取的礼金,作为一个互相往来的过程不应认定为彩礼。“三金”传统上作为订婚前由男方给女方的财物,通常价值大并且随彩礼一同赠予,其目的也是为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做准备,应当认定为彩礼。办酒席收取的礼金应当用于抵消办酒席的开销,在发生纠纷时,根据双方在酒席中的开销按比例抵消,无需再划分到彩礼中进行分割。
结语
彩礼作为一项流传千年的传统文化,自然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但在特定的时代环境下我们也应当考量彩礼制度存在的弊端,在彩礼返还纠纷如此之频繁的今天,我们应当积极完善彩礼返还的规则,使彩礼制度回归“礼”的本质,不让曾经谈婚论嫁的男女双方及其家庭最终因彩礼返还问题留下永远的伤痛、裂痕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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