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25年1月1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往前弹”“往后弹” 的弹性退休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与热议。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谁能享受到 “往前弹” 的福利,谁又符合 “往后弹” 的条件?办理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让我们跟随本文,一起深入了解(文末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及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供参考)。
一、立法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适应职工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同时缓解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压力,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施行。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确定了延迟退休的总体方向和目标,即同步启动延迟男、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用十五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五十八周岁。而《暂行办法》对弹性退休制度的实施进行了具体细化,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较为宏观的规定转化为具有实操性的具体办法,包括弹性退休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内容,让弹性退休制度能够在实践中顺利落地实施。
二、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1)过渡期计算: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干部)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工人)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具体可参考对照文末《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确定自身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2)过渡期满后,于1977年1月及之后出生的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63周岁;于1982年1月及之后出生的女(干部)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8周岁;于1985年1月及之后出生的女(工人)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3)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国家对于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针对特定群体、特定职业,国家对其法定退休年龄制定了差异化标准,以适应不同领域的人才需求。如《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长退休年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等可延长至七十周岁。
三、弹性退休制度的一般规定
依据《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符合《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可自主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
(1)“往前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举例说明,女(工人)职工甲于1976年12月出生,按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计算,其法定退休年龄为51周岁,在已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下,甲可选择在50周岁至51周岁之间弹性提前退休。
(2)“往后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如要选择弹性延迟退休,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须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二是该职工非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延迟退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举例说明,上述女职工甲符合退休条件后,如与单位协议一致延迟退休,可在51周岁-54周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3)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2030年1月1日起由15年逐步提至20年,每年提高六个月。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职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职工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举例说明,男职工乙于1969年1月出生,改革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为61周岁1个月,退休时间为2030年2月,2030年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5年,如乙选择在2029年弹性提前退休,满足2029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即可;若乙选择弹性延迟退休到2033年,只需满足2030年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15.5年即可。
四、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不能“往后弹”的特别规定
《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针对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这表明,前述主体不适用弹性延迟退休规定。关于“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一般情况下,直接依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规定确认法定退休年龄,但如符合国家另行规定退休年龄的,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弹性退休办理程序
往前弹:符合退休条件的一般职工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但无需征得单位同意。如职工属于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批同意。举例说明,某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为6月30日,则其至少应在4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
往后弹:符合弹性退休条件的职工,须与所在单位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同时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即只能延长一次。
六、思考与探究
如何界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如何界定“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选择办理弹性延迟退休的问题。《暂行办法》并未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界定,对于该类职工的具体界定主要见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5]等文件中,但前述文件也未对该类职工进行明确身份定义,且因涉及不同的国有企业类型,在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内部认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仍有所区别。因此,期待有关部门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界定办法,明确界定标准,避免因岗位界定不清引发退休年龄的争议。
结语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退休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于适应现行社会发展和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落地实施过程中,还需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条款,确保弹性退休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
注释:
[1]《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附:《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