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的法治进程中,袭警案件的频繁发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思考。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了对公安队伍的特殊关爱,凸显了警察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面临的风险。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正式施行,为袭警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理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范。本文旨在从诉讼抗辩的视角出发,深入剖析该解释的关键内容及其对袭警罪认定与辩护的影响,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袭警罪的立法沿革与发展
为强化对执法权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保护,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中增设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后,《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将其确立为袭警罪,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刑法修正案(九)》相比,虽罪状表述未变,仍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但在处罚上配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对部分严重情形规定了升格的法定刑,“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两高”发布的袭警罪解释共13条,具有重要的填补空白和解决争议的作用。明确了“暴力袭击”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范围,对辅警被袭、从宽处理等进行了规范,并充分考虑了警察在执法中过错因素,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袭警犯罪的法律体系。
二、《解释》出台的意义
1.统一法律标准,规范司法裁判。此解释对袭警犯罪的具体情形予以细化,像实施撕咬、掌掴等行为致轻微伤以上,或对警用车辆、警械打砸抢夺且危及人身安全的,认定为 “暴力袭击”。这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统一、清晰的法律适用依据,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2.强化执法保护,震慑袭警行为。通过明确袭警犯罪构成要件与处罚标准,让袭警后果更清晰,对潜在袭警者形成强大威慑,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同时,切实保障警察执行职务时的人身安全,让他们能安心履职,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增强职业安全感与执法积极性。
3.体现宽严相济,兼顾法律社会效果。解释既严惩严重袭警犯罪,如造成警察轻伤、致其无法正常履职且后果严重、多人纠集煽动袭警等情形从重处罚;又区别对待轻微行为,情节较轻从宽,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免刑,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按犯罪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双方权益。一方面,当警察执法存在过错时,综合考量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依法处理,严重过错时行为人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促使执法机关与人员规范履职。另一方面,认定袭警罪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不当侵害行为人权益,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让法律实施更公平合理。
三、重点条文深度解读
1.明确“暴力袭击”认定标准:《解释》第一条规定,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掌掴、踢打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或打砸、毁坏警用装备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且可操作的认定标准,有效解决了以往执法中可能出现的标准不统一问题。同时,明确将轻微肢体冲突、一般性抗拒行为以及言语攻击等排除在“暴力袭击”的范畴之外,精准地界定了行为性质,防止了袭警罪的不当扩大适用,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界定 “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情形:第二条规定,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具有杀伤力的工具,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其车辆,以及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此条款通过细化袭警犯罪中“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具体情形,为司法机关准确判断案件的严重程度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有助于依法对严重的袭警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维护执法活动的严肃性。
3.明确从重处罚情形:第三条列举了实施袭警犯罪造成人民警察轻伤、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纠集或煽动多人袭警、袭击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袭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加重处罚力度,彰显了法律对袭警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势,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威慑潜在犯罪人的作用。
4.执法过错情况下的处理原则:第四条明确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时,对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的处理原则,即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执法过错的客观认识和对案件全面情况的综合考量,既避免了因执法过错而使行为人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保障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因执法过错而导致的对袭警罪的不当放纵,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5.醉酒袭警的刑事责任:第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消除了部分人可能存在的醉酒可成为袭警犯罪免责事由的错误认识,强调了醉酒并非法定免责条件,只要实施了袭警犯罪行为,无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袭警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了刑法的平等适用原则。
6.共同犯罪的认定:第六条明确了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规定对于打击那些幕后操纵、煽动他人袭警的犯罪行为以及为袭警犯罪提供帮助的人员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将此类行为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从源头上遏制了袭警犯罪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对袭警犯罪的全方位打击
7.与其他罪名的区分:第七条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定性进行了明确,即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以及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定性也进行了规定。这一条款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复杂的案件情形中准确区分袭警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避免了罪名的混淆和错用。
8.警务辅助人员的保护:第八条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定性进行了明确,即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同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的行为,以袭警罪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确保他们在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人身安全,又明确了在不同情形下对暴力袭击行为的定性,维护了正常的执法秩序,避免了因对辅警身份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的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9.罪名竞合的处理原则:第九条规定了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罪名竞合问题,确保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能够充分体现其社会危害性,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了因罪名竞合而导致的处罚不当或法律适用混乱。
10.从宽处罚的情形:第十条明确了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袭警犯罪行为的同时,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行为给予从宽处理,有利于分化犯罪分子,促进其认罪悔罪,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1.非刑事处罚的移送处理: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这一规定确保了对袭警行为的全面打击,即使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会使其逃脱应有的法律责任,而是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处分,从而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对袭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12.“人民警察” 的范围认定:第十二条明确了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人民警察”的范围提供了明确依据,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避免了因对“人民警察”范围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的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混乱。
四、袭警罪的辩护要点
《解释》的发布为袭警罪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标准,在避免实践中罪名定性不统一与滥用的同时,也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在《解释》出台后的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袭警罪的辩护要点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文明执法与公正司法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1.精准把握暴力程度与入罪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构成袭警罪,但并非所有袭警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行政违法,应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刑法》第十三条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解释》第一条明确,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例如,在曹某危险驾驶案中,曹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后,在民警实施约束措施时,曹某为摆脱控制后仰蹬腿,致民警左侧胸腹部软组织损伤,但未达轻微伤标准。一审法院以袭警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曹某上诉后,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其抗拒查处行为虽造成民警受伤,但未达轻微伤标准,无连续攻击性,属一般性抗拒行为且危害不大,不符合“暴力袭击”的程度要求,不宜认定为袭警罪。
2.深入审查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袭警罪的设立旨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但如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如明显违背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手段或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由此引发的行为人袭警行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袭警罪。《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也可不作为犯罪处理;若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例如,在王某袭警案中,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某派出所民警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在办案中心门口等待进入办案区时,王某殴打该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张某,致其右眼轻微伤后被查获。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袭警罪,但王某辩称民警张某当日未穿警服、未出示证件,面对其多次询问是否为警察未回应,且张某先动手推搡,认为张某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不构成袭警罪。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以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准确界定犯罪对象: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并非本罪的行为对象。《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若辅警在正式民警指挥监督下执法,行为人对其暴力袭击不构成袭警罪,而是构成妨害公务罪。当行为人同时对民警和辅警实施暴力袭击且达到入罪标准时,分别构成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但处罚时一般认定为吸收犯,以袭警罪从重处罚。例如,范某等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某酒店门口拉扯,在场民警、辅警及群众拉劝,辅警魏某拉劝范某时,范某推搡致双方摔倒,起身后范某踢打倒地的魏某,致其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袭警罪公诉,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袭警罪对象为法定人民警察,本案中范某袭击的是民警带领下执行职务的辅警,辅警并非法定人民警察,故范某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4.有效利用积极赔偿与谅解情节:在袭警刑事案件中,虽然袭警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但被袭击的人民警察自愿接受行为人赔偿并出具谅解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复被侵害的法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章明确指出,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此,辩护律师在处理袭警罪案件时,应积极促成行为人对被害民警进行赔偿,争取获得民警的谅解,以此作为有力的从宽处罚辩护情节,体现了对被告人积极悔罪态度的肯定和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解释》的出台对于袭警罪的认定与处理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既体现了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又对袭警罪的认定与辩护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有助于改善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温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实现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各项规定,确保袭警罪的认定与处理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