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如同一句美国谚语“唯死亡和税收不可避免”,我们每个人一生都在跟税打交道。今年年初,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携手湖南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成功举办了“民营企业涉税风险防范公益研讨会”,共同探讨了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本文借此机会,综合研讨会上专家学者观点意见,结合近期热点新闻与律所办理案件,一起探讨一下企业各种“节税”举措背后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
近些年,随着税务查征的智能化,我国涉税刑事案件呈增长趋势。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嫌疑人19393人,提起公诉54176人。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涉税犯罪4580件9428人,较2022年上升15.9%、10.9%。
在八部委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常态化的背景下,现阶段涉税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罪名集中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9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比约80%。第二,犯罪规模化,“税收筹划”、黑中介起主导趋势,涉及虚开、骗税、虚假结汇、伪造公文、洗钱、走私、逃避商检等环节,犯罪链条长,牵涉企业众多。第三,行业性问题突出,行业问题不仅出现在贵金属、农产品、废旧物资、电子产品、石化、煤炭等传统虚开骗税犯罪高发领域,也出现在高频出现在影视文娱、跨境电商、直播带货等新兴领域。
实务中,存在不少企业过度追求“节税”效果,采取了一些不合理手段抵扣税款,获取税收补贴,这一行为一旦被查处甚至可能被定性为刑事犯罪。本文主要探讨现阶段比较常见的几种涉税刑事案件,以期助力企业防范此类风险。
一、 “无中生有”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类案件主要表现在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或应税劳务,却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 典型案例
2019年2月至2023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Y、H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税额共计1000余万元。
2024年12月1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二) 案例分析
上述是一起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此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起刑点偏低,一旦涉刑面临的处罚相对偏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虚开税款数额并非税额,而是价税合计金额。也就是说只要票面金额在10万元以上,哪怕因此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仅几千元,也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认证抵扣税额共计1000余万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在没有减轻、从轻情节的情况下,对应的量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辩护律师可以综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参与时间、程度等因素分析具体案情进行辩护,也需要从自首或立功、积极退赃退赔和认罪认罚等方面争取从宽处罚。
二、 “张冠李戴”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他人开具发票。
(一) 典型案例
郭某和妻子何某创办的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因采用个体司机运输货物导致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下半年,经郭某同意,财务胡某联系某物流科技公司开票,公司按票面金额对公打款,物流科技公司扣除5.6%左右的开票费后打至私人账户回款,最终由何某操作汇入公司账户或支付司机运费。胡某拿着发票按票面金额9%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2019 年11月至2020年8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 30份,价税金额2600万余元,税额合计210 万余元。
最终,被告人郭某和何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被告单位某供应链管理公司被判处罚金18万元。
(二) 案件分析
本案中,供应链管理公司在真实货物运输业务存在的情况下,因缺少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票面金额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此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但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在形式上存在虚开情况,但并非完全无中生有。在本案中,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提供与个体司机的运输合同、货物运输记录、收货凭证等,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以此说明与典型的纯粹为骗取税款而虚开的行为有所区别。同时可以提供相关纳税记录、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国家税款损失的程度较小或不存在实际损失。此外,本案多名被告的作用和地位也应该有所区分,郭某和何某作为公司创办者,责任相对较重,胡某作为财务人员,其行为更多是基于上级领导指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处于从属地位。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也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本案中三名被告人最终判缓刑,且胡某量刑较郭某、何某相对更轻。
三、“偷梁换柱”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或者退税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等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尤其多发生在利用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资质骗取出口退税。
(一)典型案例
崔某在经营J公司期间,通过个人控制的两家公司 “买单配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崔某让万某为其经营的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变更品名虚开给J公司,还通过船代公司获取个人卖家出口货物信息,将J公司伪装为货主报关登记,配合虚开发票 “配票” 申报退税,涉及税额达1130余万元。
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J公司罚金600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80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案件分析
本案中,主观上,崔某“买单配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伪装货主报关登记等,其目的明确指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明显。客观上,本案涉及税额高达 1130 余万元,也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这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链条长,涉及采购、运输、报关、走私回流、境内散货等多个环节,行为人很可能触犯不止一个罪名。因此,此类案件往往证据众多,论证逻辑链条长,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从证据入手,重点关注证据来源合法性与关联性,区分真实业务与虚构业务对应的税额,达到降低涉案金额,减轻量刑的目的。此外,此类案件往往牵涉金额极大,刑事辩护律师也应该在代理过程中积极指导涉案人员退赃,在减少国家税收损失的同时,为涉案人员争取较好定罪量刑结果。
四、企业涉税刑事风险的应对策略
税收贯穿企业生命周期始终,对企业成立、日常管理、资本运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建议在企业日常运行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以进一步防范涉税刑事风险:
(一)强化对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严格审查交易真实性。在开展业务时,企业应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对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必须核实交易合同、货物运输记录、收货凭证等,确保交易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因疏忽或利益诱惑而触犯法律。
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和核销流程。对发票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业务一致。
定期自查与风险排查。定期对自身的税务活动进行自查,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对于发现的潜在风险,应及时整改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
企业应与税务机关搭建常态化的沟通桥梁,在日常运营中主动就重大业务决策、复杂税务事项等与税务机关展开交流,获取专业指导与政策解读。一旦税务机关指出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或风险隐患,企业应迅速组建专项整改小组,明确责任分工与整改期限,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严格执行。整改过程中,保持与税务机关的密切沟通,及时反馈整改进展,确保整改措施符合税务监管要求。通过这种动态沟通与及时整改的方式,企业既能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动态变化和监管要求,又能展示积极合规的态度,有效防范和化解涉税刑事风险。
(三)重视刑事合规培训与文化建设
开展刑事合规专题培训。企业针对涉税刑事风险开展专题培训,邀请法律专家和税务专业人士,对员工进行涉税犯罪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解读,使员工充分认识到涉税犯罪的严重性和后果,增强员工的刑事合规意识。
营造合规企业文化。企业应将合规文化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倡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观。通过内部宣传、案例警示等方式,营造全员参与、全员重视的合规氛围。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企业应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维护企业的合规形象和声誉。
(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涉税刑事风险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详细的涉税刑事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现涉税犯罪行为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一旦发生涉税刑事风险,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与税务、法律专家沟通,积极主动应对,化解刑事风险。
建立危机公关机制。在涉税刑事风险爆发时,企业还应建立危机公关机制,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积极的公关措施,减少事件对企业声誉的影响,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结语
在大数据税务征收的背景下,涉税刑事风险犹如隐藏在企业运营暗处的礁石,随时可能使企业的发展之舟触礁搁浅。企业在制定税务策略时,务必摒弃任何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的 “捷径” 思维,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建立健全税务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税务状况进行全面自查。一旦发生税务问题,可以积极寻求专业人士提前介入,找寻问题解决突破口,为企业争取更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前行。